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
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2019年9月18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9月20日,方大特钢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相关事宜有效期均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
公司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于2019年9月19日到期,为保持本次可转债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延长本次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相关事宜有效期,上述有效期均延长12个月(即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可转债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延长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本次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12个月,并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