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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项目更换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9

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微电”或“发行人”)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27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并相继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一)》等法律文件。

前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官昌罗律师、吴楠楠律师。现因原项目经办律师吴楠楠自本所离职,为此项目签字律师变更为官昌罗律师、徐志祥律师,并由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继续为发行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在本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署名。

一、更换签字律师的原因

吴楠楠律师因个人原因自本所离职,为此,本所决定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项目的签字律师由官昌罗律师、吴

楠楠律师变更为官昌罗律师、徐志祥律师。除前述原因外,不存在其他未说明原因。

二、徐志祥律师的基本情况

徐志祥律师,本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徐志祥律师专门从事资本市场业务,先后参与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宁国晨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上市项目。

三、更换人员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已就本所更换前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之内容切实履行了完整的尽职调查义务。

四、更换人员后新出意见与原意见是否存在差异

本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确认,本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对更换律师前本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项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所确认更换律师前后就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二)本所确认更换律师前后就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所对就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项目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项目更换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官昌罗

经办律师:

徐志祥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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