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28号;
马焰,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和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海江,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冉华周,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安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29日,梅安森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月21日,梅安森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1,058.05万元。4月20日,梅安森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8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6,075.26万元。4月26日,梅安森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5,963.05万元。梅安森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梅安森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
梅安森董事长马焰、总经理周和华、财务负责人郑海江以及时任财务负责人冉华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梅安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焰、总经理周和华、财务负责人郑海江以及时任财务负责人冉华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