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制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减少公司未来债务融资的财务费用,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8、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拟审议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将在业务经营、财务状况、长期战略等方面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 赵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