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王莉婷 | 郭志宏 | 赵志英 |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