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方式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不构成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行为;本次权益变动不构成控制权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来宾中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咨询”)股东为杨洁丹女士、张春联女士、汤铁装先生及李卫荣先生,上述股东各自持有中安咨询的股权比例为25%。中安咨询原持有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13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6%。本次权益变动前九十个自然日内,中安咨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2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截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中安咨询持有公司85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6%。公司接到股东中安咨询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知,中安咨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将854万股股份(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按原持股比例分别转让给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卖方 | 交易方式 | 股份数量(股) | 买方 | 受让方与公司的关系 |
1 | 中安咨询 | 大宗交易 | 2,135,000 | 杨洁丹 | 董事、总经理 |
2 | 中安咨询 | 大宗交易 | 2,135,000 | 张春联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 | 中安咨询 | 大宗交易 | 2,135,000 | 汤铁装 | 董事、副总经理、生产总监 |
4 | 中安咨询 | 大宗交易 | 2,135,000 | 李卫荣 | 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
合计 | - | - | 8,540,000 | - | -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安咨询持有公司股份8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安咨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中安咨询各股东 | 中安咨询各股东 所任公司职务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杨洁丹 | 董事、总经理 | 2,135,000 | 0.46% | 2,135,000 | 0.46% |
张春联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135,000 | 0.46% | 2,135,000 | 0.46% |
汤铁装 | 董事、副总经理、生产总监 | 2,135,000 | 0.46% | 2,135,000 | 0.46% |
李卫荣 | 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 2,135,000 | 0.46% | 2,135,000 | 0.46% |
合计 | - | 8,540,000 | 1.86% | 8,540,000 | 1.86% |
备注:上述表格涉及的持股比例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此次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后,杨洁丹女士、张春联女士、汤铁装先生及李卫荣先生所持公司的股份,自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本次受让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安咨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洁丹女士、张春联女士、汤铁装先生及李卫荣先生各自直接持有公司2,135,000股股份。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直接持股股东中安咨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洁丹、张春联、汤铁装、李卫荣分别承诺: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向公司申报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所涉及的上述直接持股股东中安咨询及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执行已披露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主要是为了更加严格、更好的履行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出的间接持股锁定承诺。
(二)本次受让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受让股份行为不违反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四)公司将督促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严格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的有关规定及个人作出的有关承诺。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