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选周乃翔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周乃翔先生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推荐周乃翔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人选。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