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李孝念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由于独立董事刘俊彦先生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不再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董事长黄小川先生提名李孝念先生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经审查李孝念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2、经了解李孝念先生的个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李孝念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3、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松、刘俊彦、苗棣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