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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9-6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9年9月15日(星期日)-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563,564,960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2,956,079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0,608,881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1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63,723,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7827%。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份262,757,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603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96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88%。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1,292,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3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25,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6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88%。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律师、姚轶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61,322,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051%;反对51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2,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5190%;反对5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4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261,312,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3%;反对52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261,312,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3%;

反对52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3,713,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2,2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62%;

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律师、姚轶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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