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0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 3.5 亿元额度内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并于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议案》,对《关于在 3.5 亿元额度内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回购的目的、用途、期限、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内容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为确保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决定终止回购公司股份。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独立董事:唐海燕、黄雄、石桂峰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