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如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计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可以对分红规划进行调整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调整分红规划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
)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可供分配的利润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特殊情况是指:
①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收购资产、对外投资和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行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营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个月内完成现金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