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解除限售期内,尽快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原 浩: 李兴尧: 李 欣: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