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或“公司”)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现应借款银行要求,本次借款银行向被担保的子公司借款需由母公司湖北宜化为之提供担保,参股公司借款需公司为之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本次借款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为上述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平、对等,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上述担保。
独立董事: 张恬恬 吴伟荣 王红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