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2019年9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向腾冲市越州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该事项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开展需要,而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风险可控,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詹伟哉、朱桂龙、朱乾宇
日期: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