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就易华录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商通”或“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下述简称“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收到中国贸仲发出的《DS20190201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011619号,2019年1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易华录: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2019-011)。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组庭审理,现审理已终结,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庭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78号《裁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理由及依据
2017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作为受让方,分三期购买被申请人持有的国富瑞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国富瑞”)
55.2357%的股权。
双方还约定设立共同监管账户,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中的7,800万元人民币付至该监管账户,并全部用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申请人A股股票,且应在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支付后的12个月内完成。
申请人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上述7,800万元于2017年8月15日到达监管账户。但至2018年8月,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购买股票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关于限期在二级市场购买易华录股份相关事项的提示函》。被申请人随后回函称因公司自身原因未能履约,并承诺于2018年9月10日前履行完毕购买股票义务。若逾期30天未能完成购买,被申请人接受7,800万元的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逾期未完成购买超过30天,被申请人接受780万元的违约金。
截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仅于2018年9月28日和10月10日分九次购入申请人A股股票511,200股,成交金额总计12,000,637.92元。被申请人拒绝履约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此外,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9条,双方就股权转入的承诺期为2017-2019三个年度。国富瑞在前述任一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当年度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被申请人应按约定给申请人补偿。2018年度末国富瑞未达到承诺的净利润数8,200万元,被申请人因此应向申请人进行补偿1,798.9万元。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付给申请人业绩补偿款1,438万元,尚余360.9万元未付。
(三)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在二级市场购买7,800万元的申请人A股股票并按照协议约定锁定至其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怠于履行购买股票义务导致的违约金780万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2018年业绩补偿款3,609,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三、仲裁裁决情况
仲裁庭认真审阅了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考虑了双方的所有陈述意见,经过合议,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1个日历日内在二级市场购买人民币7,800万元的申请人A股股票并按照协议约定锁定至其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80万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2018年业绩补偿款人民币360.9万元;
(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678,175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垫付,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78,175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或补偿给申请人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栽决作出之日起21个日历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有待于对仲裁裁决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78号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