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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第十七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第十七次)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债券简称:13兴业02,债券代码:12229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兴业F1,债券代码:14585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7兴业F2,债券代码:14509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7兴业F3,债券代码:1458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兴业F1,债券代码:150095)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事项披露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被执行人:刘德群(被告)

2.案件金额:本金人民币29,999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至11月,刘德群在发行人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12,387.12万股“壹桥股份”(证券代码:002447,该证券简称后变更为“晨鑫科技”)股票作为质物,融入资金人民币29,999万元。因上述交易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刘德群未按约定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3月29日,发行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德群返还本金29,99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年11月至12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发行人与刘德群达成调解协议,刘德群承诺在一定期间内足额地向发行人支付融资本金29,999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如其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发行人有权以其质押的“晨鑫科技”依法处置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诉讼的执行情况

因刘德群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发行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发行人已于2019年9月4日收回全部本息,并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终结。

三、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发行人已收回全部本息,本次诉讼未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3兴业02”、“17兴业F1”、“17兴业F2”、“17兴业F3”、“18兴业F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将继续关注本次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13兴业02”、“17兴业F1”、“17兴业F2”、“17兴业F3”、“18兴业F1”本息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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