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沈锦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4,004,82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2.77%),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九十天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40,04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沈锦华,公司控股股东。
2、股东持有股份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沈锦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4,004,82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2.7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本次减持主要系公司于2014年、2015年分别实施了两次“股票收益权转让计划”(详情请参见2014年1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计划转让部分股票收益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3))。现该计划满足实施条件,员工申请实施其股票增值收益权。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实施权益分派所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1,240,04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九十天内。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沈锦华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上述承诺已于2012年12月9日到期,履行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沈锦华先生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沈锦华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沈锦华先生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备查文件
沈锦华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