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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信: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81号)的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1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华信 公告编号:2019-136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81号)的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于2019年03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181号)。公司接到关注函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核查及落实,对关注函中所列问题回复并披露如下:

3月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暨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你公司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25家,补充确认2015年至2018年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53亿元、52.30亿元、82.14亿元、5.08亿元。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问题一:请分别结合你公司2015年至2018年以及本次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识别方法、识别过程,说明你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度未能识别出上述关联方的具体原因。

答:

一、2015年至2018年关联方识别方法

(一)关联方的法规认定标准

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文条文规定具体内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 10.1.2 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 10.1.3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规则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控制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 10.1.5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10.1.3 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 10.1.6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 10.1.7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二)2015年至2018年关联方识别制度基础

1.2015年、2016年关联方识别制度基础

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07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该制度内容,明确公司关联方范围、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是公司关联方识别的主要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07年)》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下设日常办事与执行机构审计部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职责权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的义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07年)》中设置了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要求,其中要求应当包含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2017年关联方识别制度基础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7年修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该制度内容,明确公司关联方范围、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是公司关联方识别的主要依据。

公司在《授权管理制度(2017年)》中明确不同范围内关联交易事项的授权划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应按累计额计算),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的除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就同一标的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应按累计额计算),必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下设日常办事与执行机构审计部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职责权限,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计、审计委员会监督审计部对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易进行检查并履行相应报告义务。3.2018年关联方识别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12月重新修订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中设置了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要求,其中要求应当包含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设立关联交易联合识别机制,当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由联合识别机制组成部门审慎判断认定该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联合识别机制分为前、中、后端。前端识别主要由各子公司、业务部门及风控部门负责,前端部门根据与交易对手方的接洽了解和现场调查,初步核查识别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中端识别由法务部、财务部及审计部负责,中端部门通过交易对手方的股权结构、工商注册信息及询证函回复等情况判断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或疑似关联方。后端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后端部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信息对交易对手方进行认别,并负责将关联方或疑似关联方名单提供前述股东和人员确认。内容详见2018年12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2015年至2018年关联方识别过程

(一)日常关联交易识别工作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业务时,公司通过公信网上企业登记的股东、董事及高管信息,对关联关系进行排查,以判断公司业务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年报编制工作

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询证时任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并逐一在年报相应章节中予以披露。

(三)年度审计工作

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开展年度审计工作时,公司积极配合外部审计机构,通过函件、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系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要求其提供最新关联方名单及确认相关客户信息,以供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及外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使用。

三、2015年至2018年度未能识别出上述关联方的具体原因

公司在内部治理制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以及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都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就制度层面,公司未明确关联方识别负责部门,也未指定专人负责。

实际工作层面,公司大多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如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具)调查有关疑似关联方的股权架构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来确认关联方,根据法规判断未发现疑似本次补充确认以前年度25家关联方(以下简称“上述关联方”)情形。

根据公司询证控股股东在关联方确认情况中,2015年至2018年控股股东未给出上述关联方任何信息。

综上所述,公司在关联方信息获取渠道有限,控股股东未透露及提供上述关联方清单,基于已获取的信息公司未发现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故而导致2015年至2018年度未能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及交易情况。

自2017年年度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公司着重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事项通过各种方式多次联系控股股东上海华信,要求其提供最新关联方名单及确认相关客户信息。由于公司控股股东人员流失严重,工作人员不配合,相关信息和资料无法正常获取,公司遵循正常程序能获取的信息有限,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未能及时识别并披露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相关事项。

经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信与其控股股东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沟通确认后,补充认定了上述关联方,并于2019年2月通知公司。自收到该通知,公司已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7条等有关规定,就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2019年3月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暨补充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等相关公告。

问题二: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2015年至2018年针对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并请说明会计师未能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答:

? 2015年度年审会计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

普天健”)的回复如下:

一、年审会计师2015 年针对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2 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要求,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1. 获取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07年7月修订)》,了解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2015年度关联交易是否按制度执行。

2. 获取公司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和关联交易清单,并对其进行复核。

3. 获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纪要,复核是否存在未识别或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4. 获取并检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和银行函证回函,分析是否存在未识别或未披露的关联方。

5. 检查并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审计程序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1)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并追溯其最终控制人,核对其法人股东是否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核对其相关自然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等)是否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2) 网络搜索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相关法人、自然人是否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3)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住所;对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往来余额和交易情况进行函证,取得函证回复。通过回函情况,及核对发函/回函地址是否与工商登记的住所一致等程序分析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4) 对部分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形成访谈纪录。通过访谈确认公司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分析其与公司交易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6) 获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合同,分析主要合同条款是否异常;获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收付款银行回单,检查实际收付款单位是否与合同签订方、发票上的名称一致;获取主要贸易业务的收货确认函、货权转移通知书、审批文件,获取主要保理业务的保理合同、保理服务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审批文件、尽职调查报告以及保理业务项下的购销合同、发票、货权转移通知书或者收货确认函等原始单据,检查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理性。

(7) 进行毛利率分析,包括各类型主营业务毛利率与上年对比、与同行业对比,贸易业务主要客户之间毛利率对比,保理业务主要客户之间利率和服务费率

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异常交易或异常客户、供应商。

6. 与公司管理层、治理层沟通我们已识别的关联方信息,确认是否存在未识别或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形成沟通记录;并获取公司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完整性、真实性、公允性、合规性等的声明。

7. 通过了解公司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等程序,评估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及应对措施,形成相应底稿。

8. 项目组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内部讨论,形成讨论纪要。

二、会计师未能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补充披露的关联方是公司进行自查整改并根据2019年2月28日取得的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出具的“关于《关于需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确认关联方的沟通函》的回复”中确认的关联方进行补充认定。

我们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 号—关联方》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2 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对关联方执行了本回复问题2.一所列示的审计程序,获取了相应的审计证据。由于上述补充披露关联方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之10.1.2、10.1.3第(一)至(四)条、10.1.5第(一)至

(四)条、10.1.6、《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之第四条(一)至

(二)、(四)至(十)中列举的关联方之列,我们通过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当时获取的审计证据,亦未发现上述关联方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之10.1.3(五)和10.1.5(五)所述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情形,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之第四条(三)所述的“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形。因此,对于华信国际2015年年报审计中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我们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未发现上述补充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016-2018年度年审会计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说明如下:

一、根据我们在2019年5月16日取得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回函,2015年年报审计会计师针对华信国际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未能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予以说明(详见2015年度年审会计师华普天健的回复)。

二、我们在2016年至2018年针对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会计师未能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回复内容如下:

(一) 2016年我们针对华信国际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要求,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 就关联方及其交易导致的舞弊或错误使得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了项目组内部讨论;

② 获取和查阅了华信国际的公告和会议纪要等,复核了是否存在未识别或

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③ 向前任注册会计师(华普天健)询问确认了华信国际管理层不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不存在意见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向华信国际治理层通报了华信国际不存在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等事项;

④ 获取并检查了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和银行函证回函,分析是否存在未识别或未披露的关联方;

⑤ 与华信国际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了沟通,了解对关联交易相关的控制,评估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及应对措施,形成了相应底稿;

⑥ 获取了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将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清单与我们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了核对,对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交易发生额及余额进行了核对;

⑦ 复核了重大销售、采购等相关合同以识别关联方;

⑧ 实施了函证程序,向关联方函证交易的发生额及余额等事项;

⑨ 对华信国际重要的客户、供应商及第三方库区进行了走访,对商业保理业务的重要客户进行了电话访谈。访谈内容主要为公司概况,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业务情况、资金往来情况、担保借贷等情况。我们对走访和电话访谈的内容做了详细记录;

⑩ 与律师电话沟通了华信国际的关联方情况。

我们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获取了相应的审计证据。对于华信国际重要的客户及供应商、商业保理业务客户及第三方库区,我们未发现其与华信国际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办公地址、直接股权关系、董高监交叉等情况。

(二) 在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了2018年3月有关媒体对华信国际之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的相关报道,我们在对华信国际2017年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过程中,除了依据上述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证监会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外,我们还参照了福建省注协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审计风险提示第17号—对被审计单位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关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于2018年1月2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中1、(4)“上下游客户之

间以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2018年3月有关媒体信息报道。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我们针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识别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获取了相应的审计证据:

① 我们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将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完整性认定作为特别风险;

② 我们在对华信国际2017年年报审计时与华信国际管理层就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做了沟通,并要求华信国际管理层提供关联方清单。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华信国际管理层未提供我们关联方名单;

③ 我们要求利用专家的工作,提请华信国际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华信国际的关联方进行核查,但常年法律顾问拒绝了华信国际的聘任;

④ 我们查阅了华信国际的公告和会议纪要等;

⑤ 我们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根据办公地址、公司历史沿革、公司前任高管等相关线索来识别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⑥ 我们在对华信国际2017年年报审计初期,确认对华信国际重要的客户及供应商、保理业务确权方和库区进行走访。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推进,我们扩大了对华信国际上下游客户及供应商、保理业务确权方和库区的走访名单,扩大到对华信国际上下游客商、保理业务确权方和库区共计56家公司进行现场走访,但是其中22家公司拒绝了我们的走访,实际完成走访34家(其中20家出现在华信国际2019年补充披露的关联方名单中)。完成走访程序的公司均确认与华信国际不存在关联关系;

⑦ 我们再次提请华信国际董事会聘请外部律师对关联方进行核查,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截至2017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华信国际未提供我们律师对关联方的核查报告,也未告知我们无法提供关联方核查报告的具体原因;

(三) 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我们针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识别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获取了相应的审计证据:

1)我们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将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完整性认定作为特别风险;

2)我们与华信国际管理层就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做了沟通,获得了公司管层编制的关联方名单、关联方关系性质、关联方认定的依据,但我们未获得关联

方完整性方面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我们与华信国际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就华信国际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多次访谈,并要求华信国际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就访谈回复内容提供相应支持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新识别关联方的财务账套、实收资本涉及的银行流水单据等资料,但公司未能完整提供我们所需要的资料;4)我们对华信国际控股股东就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了发函确认并取得了回复函;5)我们对华信国际管理层进行了访谈,询问了关联交易的商业实质、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未能识别或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原因;6)我们利用了专家的工作,提请华信国际委托独立的外部律师对华信国际的关联方进行核查,获取了外部律师出具的关联方认定事宜的专项报告;7)我们要求华信国际管理层提供本年补充确认的25家关联方的工商档案,截至审计报告报出日,我们获取了其中17家关联方的工商档案;8)我们对华信国际补充披露的25家关联方执行了发函程序,截至审计报告批准报出日,我们尚未收到回函。

9)我们对华信国际补充披露的25家关联方进行了电话核查和实地走访,以期获取关联关系真实性以及关联交易商业实质的审计证据。根据我们的走访结果,华信国际补充确认的25家关联方中,仅有2家接受了我们的访谈并提供了有效信息;剩余的23家补充确认的关联方中,有19家办公地址已变更,且无法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有2家接待了我们的走访但拒绝接受我们的访谈;有2家接受了我们的电话访谈但未提供有效信息。

10)我们查阅了华信国际的公告、会议纪要;

11)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企业信用报告信息,以识别是否存在关联方担保;

12)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管理层提供的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核查;

13)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提供授权和批准重大关联方交易和安排、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和安排的相关资料;

14)我们向华信国际2018年法律顾问就公司未决诉讼、关联方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函证,2018年法律顾问在回函中未对关联方情况进行回复;

15)我们对华信国际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进行了访谈,以识别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导致的诉讼;

16)我们查询了华信国际公章使用记录,以识别是否存在未入账的重大关联交易,检查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否经过审批;

17)我们获取了华信国际管理层和治理层就下列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1)已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和特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2)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已经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关联方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之10.1.2、10.1.3第(一)至(四)条、10.1.5第(一)至(四)条、10.1.6、《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之第四条(一)至(二)、(四)至(十)中列举的关联方之列,我们通过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亦未发现上述关联方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之10.1.3(五)和10.1.5(五)所述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情形,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之第四条(三)所述的“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形,因此,对于华信国际2016年年报审计中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我们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未发现上述补充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对于华信国际2017年年报,如我们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8)第3429号审计报告所述,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华信国际的全部关联方,我们无法合理保证华信国际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及这些交易可能对华信国际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华信国际2018年年报,如我们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9)第3710号审计报告所述,虽然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对华信国际补充确认的25家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执行了检查、访谈、函证、分析程序、利用专家的工作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华信国际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以及这些交

易可能对华信国际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问题三:请你公司以列表方式逐项说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并逐笔说明上述交易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答: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一)2015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公告》中补充确认2015年关联交易金额约为3.53亿元。在回函期间,经公司进一步自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相应审计程序后,补充对上海益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联采购5.16亿元后为8.69亿元。交易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二)2016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公告》中补充确认2016年关联交易金额约为52.30亿元。在回函期间,经公司进一步自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相应审计程序后,补充对宁波元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中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的关联采购0.04亿元后的金额为52.34亿元。交易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三)2017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公告》中补充确认2017年关联交易金额约为82.14亿元,在公司获得充分证据表明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业务的财务数据在 2017 年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迹象且需要追溯调整。

就华信保理2017年末所涉关联交易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应收利息

0.21 亿元予以冲销。2017年关联交易金额调整后约为81.94亿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四)2018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上述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双方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协议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上述交易行为均为正常的商业行为,双方均具有赚取收益或节省成本的交易目的,具有商业实质。

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2015年至2018年,公司在内部治理制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以及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都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就制度层面,公司未明确关联方识别负责部门,也未指定专人负责;实际工作层面,公司大多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如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具)调查有关疑似关联方的股权架构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来确认关联方,根据法规判断未发现疑似上述关联方的情形;同时,根据公司对关联方的询证情况与结果,控股股东在该期间内亦未提供上述关联方的任何信息。因此未能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情况,但在该期间内,公司对已识别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均已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完成了信息披露。2019年2月,自得到了控股股东出具的最新的关联人补充认定通知后,公司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不存在越权审批情况。公司于2019年3月8日进行了补充披露,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就该事项已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根据《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获得充分证据表明华信保理业务的财务数据在 2017 年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迹象且需要追溯调整。就华信保理 2017 年末所涉关联交易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应收利息 0.21 亿元予以冲销。该事项已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相应的独立意见,详情见2019年3月8日、2019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事项已于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9年5月2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15年度年审会计师华普天健的回复如下:

一、核查情况

1. 了解公司对补充披露关联方的认定过程及依据

公司补充披露的关联方是公司进行自查整改,并根据上海华信2019年提供的内部审批文件,对文件中涉及的与华信国际有交易的公司认定为关联方并进行补充披露,其中2015年度涉及的上述关联方为: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长城石化(营口)有限公司、上海益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镇江润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另外,根据公司自查,对内部审批文件中未涉及的中闽石化有限公司补充认定为关联方并补充披露。

公司就上述补充关联方向上海华信发送《关于需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进一步确认关联方的沟通函》,并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上海华信“关于《关于需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确认关联方的沟通函》的回复”,对上述关联方予以确认。

2. 检查《关于需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确认关联方的沟通函》、《关于[关于需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确认关联方的沟通函]的回复》的文件以及上海华信提供的内部审批文件。

3. 对上海华信及公司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对补充披露关联方的认定过程及依据,确认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情况。

4. 向华信国际及控股股东上海华信、上海华信的控股股东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进行函证,确认补充披露关联方的认定依据和识别过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上海华信和中国华信提供关联方的工商资料、2015年度财务报表、财务账套,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明细流水,确认公司与补充披露关联方的交易事项是否系上海华信或中国华信安排,并请公司协助安排内部审批文件中提及的经办人员进行访谈。根据华信国际、上海华信、中国华信的函证回复,均对补充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确认,华信国际对补充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完整性进行了确认,但均无法提供我们要求的其他资料,无法安排我们要求的访谈。

5. 向公司2015年法律顾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进行函证,确认补充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截止本关注函回复日,我们未收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函证回复。

6. 向公司针对本次关注函聘请的专项核查律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进行函证,确认补充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并请其提供补充披露的关联方工商调档资料及核查情况说明,以及该所关于本次关注函的回复,根据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函证回复,他们认为补充披露的关联方疑似为华信国际的关联方,能够调取的相关企业工商档案已全部提供给华信国际,且尚未对该关注函有任何回复。我们获取了公司提供的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联方认定事宜的专项报告。

7. 我们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上述补充披露的6家关联方的工商档案,截止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提供了其中4家关联方的工商档案。

8. 根据公司提供的补充披露关联方的工商档案,以及我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工商信息,统计各关联方设立至今的股东信息及变更情况,并追溯到最终控制人;核对其法人股东是否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核对其相关自然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等)是否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网络搜索上述关联方及其相关法人、自然人是否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查询上述关联方的经营范围,分析交易的合理性和商业逻辑。

9. 对上述关联方进行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确认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商业逻辑、定价依据、资金流向等。具体走访情况如下:

①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审计人员于2019年3月25日对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保税”)进行现场走访,走访地址为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26号国贸中心B座4101室,与我们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时发函及回函地址一致。走访现场虽仍有青岛保税的标牌,但现场办公人员介绍该办公室于2018年改为青岛杰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场所,门牌未更换系因为公司门牌尚未做好,审计人员未能见到并访谈青岛保税工作人员。审计人员拨打华信国际提供的青岛保税业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对方称其已离职,并拒绝接受审计人员电话访谈。

② 中闽石化有限公司

审计人员于2019年3月25日对中闽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石化”)进行现场走访,走访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11号九龙锦创大厦10楼,与全国企业信息系统查询的中闽石化2017年度报告中登记的通讯地址一致。走访当日,大厦一楼大厅的指示牌显示10楼为南京华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楼办公场所处于装修状态,审计人员未能见到并访谈中闽石化工作人员。审计人员拨打华信国际提供的中闽石化业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对方称其已离职,并拒绝接受审计人员的电话访谈。

③ 镇江润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审计人员于2019年3月25日、26日对镇江润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润得”)进行现场走访,走访地址为镇江市大港通港路69号英皇酒店内,与全国企业信息系统查询的镇江润得2017年度报告中登记的通讯地址一致。走访现场,酒店前台给镇江润得租住的房间打电话无人接听,审计人员未能见到并访谈镇江润得工作人员。审计人员拨打华信国际提供的镇江润得总经理的联系电话,对方称公司已停止经营,不清楚华信国际对其作为关联方的认定。

④ 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

审计人员于2019年3月25日对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元”)进行现场走访,走访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世外桃源广场B座9楼917号,与全国企业信息系统查询的公司住所一致。走访现场,917号标牌为中科美美医疗美容,与大厦一楼指示牌显示的917号为成都武侯中科美美医疗美容一致,审计人员未能见到并访谈成都国元工作人员。审计人员拨打华信国际提供的成都国元业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对方称其已离职,并拒绝接受审计人员电话访谈。

⑤ 长城石化(营口)有限公司

审计人员于2019年3月27日对长城石化(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石化”)进行现场走访,走访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09-鲅鱼圈海关办公楼(营口港1号门物贸中心东楼418室),与全国企业信息系统查询的公司住所一致。走访现场,大厦一楼大厅显示的418室是长城石化,但418办公室门锁紧闭,审计人员未能见到并访谈长城石化工作人员。审计人员拨打华信国际提供的长城石化业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对方称其已离职,确认华信国际与长城石化2015年度的交易情况,并称长城石化与华信国际不存在股权关联关系。

⑥ 上海益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审计人员于2019年3月20日对上海益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电”)代办人员进行当面访谈,访谈地址为上海华信的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7楼,与上海益电在全国企业信息系统登记的公司

2018年度报告中的企业通信地址一致。访谈人员称其于2018年上海益电停止经营后开始接手上海益电的代管工作,据其了解,华信国际2015年度与上海益电的交易情况真实,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定价,其对上海益电的资金来源与流向等不清楚。

10. 核查补充披露的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毛利率比较

对补充披露的关联交易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并与公司对非关联方的同类业务的毛利率进行对比,未见关联方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及非关联方存在重大异常,具体比较情况如下:

业务类型项目单位名称2015年度毛利率
保理业务毛利率摩恩电气(002451)87.73%
盛屯矿业(600711)100.00%
禾盛新材(002290)100.00%
禾嘉股份(600093)82.7%
欧浦智网(002711)71.93%
平均值88.47%
华信国际78.59%
其中:非关联方75.33%
关联方 注*85.87%
贸易业务毛利率海越能源(600387)1.97%
厦门国贸(600755)1.01%
冀中能源(000937)1.99%
厦门建发(600153)3.69%
新疆众和(600888)2.52%
平均值2.24%
华信国际2.18%
其中:非关联方2.21%
关联方1.82%

注*:公司保理业务中对关联方毛利率85.87%,高于非关联方毛利率75.33%,主要原因系非关联方业务中部分再保理业务毛利率仅28.87%,扣除此因素后的非关联方毛利率为83.57%,与关联方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

(2)交易价格比较

对补充披露的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与可查询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并与公司对非关联方的同类业务的价格进行对比,未见关联方交易与市场价及非关联方存在重大异常,具体比较情况如下:

业务类型项目价格类型2015年度
保理业务利息及服务费率市场价(外部第三方再保理业务)12.5%
公司非关联方算术平均值11.56%
公司关联方算术平均值11.40%
贸易业务燃料油4#市场价(2015年度均价)4,384.69
采购公司非关联方采购均价4,106.14
公司关联方采购均价4,107.69
销售公司非关联方销售均价4,225.64
公司关联方销售均价4,200.85
燃料油7#市场价(2015年度均价)
采购公司非关联方采购均价
公司关联方采购均价5,301.19
销售公司非关联方销售均价5,341.88
公司关联方销售均价5,374.36
轻质船用燃料油市场价(2015年度均价)5,145.11
采购公司非关联方采购均价
公司关联方采购均价5,599.82
销售公司非关联方销售均价
公司关联方销售均价5,726.01

注:(1)以上市场价数据来源:Wind-经济数据库(EDB)-中国宏观数据。

(2)未能获取燃料油7#市场价格。

(3)轻质船用燃料油市场价低于公司采购和销售价格系因为该品种在2015年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公司采购和销售在个别月份,所以存在时间差异。

11. 核查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及相应单据

(1)贸易业务

公司业务经理与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磋商业务意向,确定主要合同条款及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后,业务专员草拟合同并上传OA系统进行各级审批,

形成审批文件;履行各级审批流程后,业务专员分别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签订合同;公司在客户收到货物并签署收货确认函、供应商签署货权转移通知书后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公司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公司在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到期时,开具发票并向客户收取货款;当合同项下所有商品交易都已执行完毕,业务专员对合同进行结案处理,并将业务相关单据与合同文本进行归档。

针对公司与补充披露关联方的贸易业务,我们检查了与关联方的销售/采购合同,分析主要合同条款与其他客户/供应商是否异常;检查与关联方业务的收货确认函、货权转移通知书、内部审批文件、销售/采购发票、收付款银行回单等资料,核对上述文件是否存在异常。

(2)保理业务

公司在接到保理客户(购销业务中的销售方、卖方)的需求后,对保理对应的购销业务中的销售方(卖方)和采购方(买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尽调;将保理业务提交公司各级审批后,公司与保理客户签署《保理合同》、《保理服务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司在保理客户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购销合同》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货物交付凭证复印件后,向保理客户放款;公司放款后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向保理客户收取手续费和利息,并按合同约定向购销业务的采购方收取货款,对货款中超出保理款的部分退还给保理客户。

针对公司与补充披露关联方的保理业务,我们检查了保理业务的《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文件、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以及购销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发票、货权转移通知书、收货确认函、审批表等原始单据;并对公司保理利息收入和保理服务费收入金额进行测算复核。

12. 检查2015年末上述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的期后回款情况,并核对付款单位是否一致。

三、核查结论

我们核查了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未发现相关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我们未能访谈到相关重要人员、企业也无法提供我们要求的资金流水、账套等其他重要资料,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发表核查意见。? 2016-2018年度年审会计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们在2019年5月16日取得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回函,2015年年报审计会计师针对华信国际2015年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详见2015年度年审会计师华普天健的回复)。

二、针对华信国际2016年至2018年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我们核查情况如下:

(一)对关联方认定的核查

①我们与华信国际管理层就补充确认的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进行了解沟通,公司补充确认关联方的依据为通过自查整改,向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发送《关于需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确认关联方的沟通函》,根据上海华信回函中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补充确认上述关联方;

② 我们对华信国际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向管理层发送了关联方识别及披露的调查问卷,询问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完整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具备商业实质,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未能识别或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原因,华信国际管理层确认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完整性、定价的公允性及具备商业实质;

③我们与华信国际控股股东上海华信的法定代表人及上海华信之控股股东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多次访谈,要求上海华信和中国华信就访谈回复内容提供相应支持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新识别的关联方认定的依据、新识别关联方的财务账套、实收资本涉及的银行流水单据等资料,但公司未能完整提供我们所需要的资料;

④我们就华信国际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宜向上海华信发出了沟通函,以确认

华信国际补充披露关联方的认定依据,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及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上海华信对华信国际补充确认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商业实质进行了确认,回复不存在其他利益输送;

⑤ 我们利用了专家的工作,提请华信国际委托独立的外部律师对华信国际的关联方进行核查,获取了外部律师出具的关联方认定事宜的专项报告;

⑥ 我们要求华信国际管理层提供本年补充确认的25家关联方的工商档案,截至审计报告报出日,我们获取了其中17家关联方的工商档案;

⑦ 我们对华信国际补充披露的25家关联方执行了发函程序,截至审计报告报出日,我们尚未收到回函;

⑧ 我们对华信国际补充披露的25家关联方进行了电话核查和实地走访,以期获取关联关系真实性以及关联交易商业实质的审计证据。根据我们的走访结果,华信国际补充确认的25家关联方中,仅有2家接受了我们的访谈并提供了有效信息;剩余的23家补充确认的关联方中,有19家办公地址已变更,且无法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有2家接待了我们的走访但拒绝接受我们的访谈;有2家接受了我们的电话访谈但未提供有效信息。电话核查和实地走访结果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第一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第二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现场走访情况
1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053号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梅苑路5号科技金融大厦1704联系人在职,未透露公司经营状况,需要和安徽华信进一步沟通确认走访事宜对方请示公司领导后表示不接受访谈现场已确认办公地址已变更,且无法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
2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郑韩南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625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农业南路美盛中心711电话遭遇拒接电话无人接听现场已确认办公地址已变更,且无法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
3长城石化(营口)有限公司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09-鲅鱼圈海关办公楼(营口港1号门物贸中心东楼418室)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口港一号门物贸中心东楼418联系人已离职,不了解情况。联系人已离职,不了解情况。现场无办公人员,大门锁闭,且无法取得进一步联系。
序号公司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第一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第二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现场走访情况
4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新天地阿掖山大厦1207-3室山东省日照市东港海滨二路中盛大厦2702室联系人提供财务经理联系方式,财务经理未接听可以接受电话访谈,不接受当面访谈。电话访谈,对方对于访谈内容均给予否定回答,未获取有效信息。
5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红石崖十一号线以西,十四号线以北)0337室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26号国贸中心B座4101室联系人已离职,现主管人员不知。电话无法接通现场已确认办公地址已变更,且无法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
6青岛晶安石化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红石崖十一号线以西,十四号线以北)0343室保税区汉城路6号黄海大厦1009号联系人已离职,现主管人员不知。电话无法接通现场已确认办公地址已变更,且无法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
7重庆中海大势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39号鼎祥.风华美锦3幢13-1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39号鼎祥.风华美锦3幢13-1联系人已离职,现主管人员不知。联系人已离职,不了解情况。因有门禁系统,无法到达地址所示楼层,通过物业了解到该公司仍在此经营。该公司负责人通过前台物业工作人员向我们表示不愿接受访谈。
8金砖国际贸易(襄阳)有限公司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118号中润云邦写字楼10层010-012室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追日路口中润云邦写字楼10层010-012室可以访谈,需要华信国际人员晚一些联系联系人称目前不接受当面访谈或电话访谈公司原办公地址已不再租用,目前公司无其他办公地址,联系人不愿接受访谈。
9湖北子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238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楼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5号金贸国资院内电话号码不存在电话号码不存在现场确认办公地址已变更,且无法联系相关工作人员
序号公司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第一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第二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现场走访情况
五楼5-47室)
10深圳市前海中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A座2309电话无人接听电话无人接听因公司办公场所已由其他公司入驻,大楼物业没有准许走访人员进入大楼。从大楼物业处得知该公司于2018年3月末即退租,未能获取该公司新办公场所。赴该公司注册地,了解到该注册地是由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进行住所托管的场所,未能查见该公司在职人员。
11深圳雨安石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95号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2015电话号码不存在电话号码不存在因公司办公场所已由其他公司入驻,大楼物业没有准许走访人员进入大楼。从大楼物业处得知该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前后退租,未能获取该公司新办公场所。赴该公司注册地,了解到该注册地是由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进行住所托管的场所,未能查见该公司在职人员。
12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珠海市担杆镇天祥路86号兴业大厦231之十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777号敦煌大厦2001室联系人称公司已暂停营业,无法接待联系人不清楚情况现场已确认办公地址已变更,且无法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
13上海中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228号226室上海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31楼直接走访直接走访接待访谈的人员表示对问卷内容不清楚,无法确认。
14宁波元稹国际物流有限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1号(2-25)室浙江宁波海曙区布政巷16号科创大厦301-1室联系人已离职,现主管人员不知。联系人已离职,现主管人员不知。办公地注册地均无人,其他新公司已入驻。
序号公司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第一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第二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现场走访情况
公司
15杭州新华联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号(锦昌大厦2幢)三层307室浙江杭州拱墅区金华南路355号远洋国际中心C座406室联系人已离职,现主管人员不知。联系人已离职,现主管人员不知。办公地注册地均无人,其他新公司已入驻。
16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世外桃源广场B座9楼917号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世外桃源广场b座9楼917联系人离职,公司暂停营业,无人接待可以接受电话访谈,不接受当面访谈。现场走访人去楼空,后经与联系人取得联系,安排1月22日下午电访。电话访谈对方对于访谈问卷内容均为否定回复,未获取有效信息。
17云南滇中元盛能源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3号楼办公室106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宝海路与日新路交叉口银海尚御1栋1206联系人已离职,无人接待联系人已离职,无人接待现场已确认办公地址已变更,且无法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原办公地已人去楼空,已有新公司入驻。
18中闽石化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591号313室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11号九龙大厦10楼联系人离职,公司暂停营业,无人接待电话无人接听联系地址与注册地址均无人,联系地物业反馈公司已于2018年7-8月份搬离;注册地址工作人员反馈公司已于2016年搬离。
19镇江润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港南路300号中小企业创新园镇江市大港通港路69-9号公司暂停营业,无人接待联系人称公司已解散联系地址与注册地址均无人,经反馈公司已于2018年搬离
20海口国能商业有限公司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69号海口综合保税区联检大楼702室海口市秀英区蓝城大道观海台一号8栋别墅联系人已离职,无在职人员联系方式。联系人已离职,无在职人员联系方式。
序号公司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第一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第二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现场走访情况
21上海益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102幢1层103室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5号2515-2516室直接走访直接走访对方接受面谈,口头承认公司与华信国际存在被同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承认公司股东、董监高、关键业务人员由华信系直接或间接委派任命,资金由华信提供,与华信国际之间的交易基于真实的贸易交易(赚取正常利润)。对方提供一份与安徽华信交易的合同,其他资料无法提供。
22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4F、B座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4F、B座联系人已离职,新联系人已离职,无法提供现有联系方式联系人已离职该公司仍实际存续,接待人员称公司现已停业,只有少数人员留守,不接受访谈。
23山东又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68号义乌小商品城西街33号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新材料交易中心A座2101室已离职,要求联系法人,未提供法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已离职,无在职人员联系方式。现场已确认办公地址已变更,且无法联系上在职工作人员
24厦门益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第四层26B单元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第四层26B单元无联系人电话无联系人电话注册地和办公地人去楼空,且无法联系上在职工作人员。
25中储北方(厦门)油品国际贸易有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9号泰地海西中心写字楼A座裙楼厦门厦门市鹭江道100号财富中心19层1901电话号码不存在电话号码不存在注册地和办公地人去楼空,且无法联系上在职工作人员。
序号公司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联系地址第一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第二次电话沟通核查情况现场走访情况
限公司石油交易中心2层53-09号

(二)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情况主要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 贸易业务

① 我们了解了华信国际的业务模式及与贸易业务开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并评价了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② 我们对贸易业务执行了细节测试程序,检查了与收入、成本相关的支持性资料,对公司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等信息进行了交叉核对;

③ 我们根据贸易业务合同,将银行单据上的收付款单位、金额等信息与合同、账面记录等信息进行了交叉核对;

④ 我们向关联方函证了交易的发生额及余额,对于未收到回复的函证我们执行了替代测试;

⑤ 我们对贸易业务的客商及部分第三方库区进行了实地走访;

⑥ 我们将华信国际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价格和毛利率,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和毛利率进行了对比分析,以及与可查询市场价格进行了对比分析,详细情况如下:

A、 毛利率比较分析

单位名称2016年度毛利率2017年度毛利率2018年度毛利率
龙宇燃油(603003)3.05%1.61%2.19%
厦门国贸(600755)2.75%1.30%1.31%
远大控股(000626)2.31%0.61%0.71%
新疆众和(600888)0.68%1.99%3.79%
海南橡胶(601118)5.25%4.97%1.82%
平均值2.81%2.10%1.96%
华信国际2.80%2.35%1.59%
其中:关联方2.65%2.36%1.58%
非关联方(注)4.04%2.30%1.64%

注:2016年涉及上述关联方的贸易业务中,关联方主要贸易结构品种为橡胶,非关联方主要贸易结构品种为柴油、汽油等油品。由于2016年油品贸易的毛利率较橡胶毛利率高,因此2016年非关联方毛利率高于关联方毛利率。

B、 均价比较分析a) 市场价参考? WIND-中国宏观数据:

国产标胶、进口烟片胶、混合橡胶、柴油、4#燃料油、92#车用汽油。

? 石化行业常规定价:

92#车用汽油价格分别加150元/吨、200元/吨、300元/吨为95#车用汽油、93#乙醇汽油、98#车用汽油的市场价格。? 主流贸易商销售价格: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泉州”)的3#喷气燃料。

b) 市场均价计算:

年度均价按月度均价算数平均值计算。

c) 国产标胶天然橡胶、国产全乳胶、混合橡胶、橡胶和橡胶仓单。d) 汽油标号国五标准实施以前:90#、93#、97#;国五标准实施以后:98#(原90#)、92#(原93#)、95#(原97#)。

e) 下表单位:人民币元/吨

表一:

2016年度
商品名称市场均价采购均价销售均价
关联方非关联方关联方非关联方
国产标胶9,951.6610,552.419,162.5210,822.0610,083.98
柴油3,879.763,806.873,492.02-3,758.56
3#喷气燃料 (注1)3,333.333,054.973,567.69-3,458.53
4#燃料油3,722.733,654.21-3,729.29-
92#车用汽油(原93#)4,195.874,030.553,786.29-4,206.44
95#车用汽油(原97#)(注2)4,324.083,859.08--4,196.29
98#车用汽油4,452.284,408.45--4,618.01

注1: 2016年度,3#喷气燃料的市场价由低到高。公司主要的供货商为非关联方。当年不同月份向关联方采购的价格与同期市场参考均价相比,如下图所示未见偏离。由于非关联方的地区差异影响,公司向非关联方采购的整体均价高于全国平均市场均价。

注2:2016年油品的标号进行了调整,95#车用汽油市场均价按照石化行业标准,在92#车用汽油市场均价上加上300元/吨作为市场价格参考值。石化产品受市场供需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且不同地域、不同送货方式也对采购价格产生了直接影响。2016年对于油品贸易,公司采取预先锁货,控制采购成本,在市场波动较大情况下在个别月份及时把握市场需求,尤其在6月份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价格偏离与市场均价明显,争取了行业内更高的利润空间,而在其他月份采购均价与市场均价的偏离情况不明显。

表二:

2017年度
商品名称市场均价采购均价销售均价
关联方非关联方关联方非关联方
国产标胶 (注1)12,733.9713,033.9215,384.9513,417.1416,814.16
进口烟片胶12,172.7912,658.17-12,912.37-
混合橡胶10,144.8810,283.6611,136.5911,211.0410,184.83
0#车用柴油4,185.584,111.11--4,359.62
92#车用汽油 (注2)5,012.254,653.514,807.85-4,919.15
93#车用乙醇汽油 (注3)4,841.313,645.30--3,863.25
95#车用汽油 (注2)5,140.464,637.214,865.46-4,901.09
98#车用汽油 (注2)5,268.664,898.974,916.23-4,991.75

注1:2017年度,国产橡胶的市场价由高到低。公司主要的供货商为关联方。当年不同月份向关联方采购的价格与同期市场参考均价相比,如下图所示未见明显偏离。由于非关联方的地区差异等因素影响,公司向非关联方采购的整体均价除3月份外整体均价高于全国平均市场均价。

注2:

关于92#车用汽油,当年不同月份向关联方采购的价格与同期市场参考均价相比,受不同地域、不同送货方式对价格的影响之外,如下图所示,公司的采购均价未出现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的情形。关于95#车用汽油,2017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业务只发生了二笔,采购合同签订的时间分别为2016年11月和2017年3月,合同价分别为4,334.16元/吨和4,785.45元/吨;实际交货2017年度当月的市价分别为 4,506.37元/吨和5,019.85元/吨。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参考均价相比未出现明显偏离。其他各月发生的购销业务的价格与市场均价的偏离情形,如下图所示。偏离原因主要是不同地域、不同送货方式对价格的影响。关于98#车用汽油,公司2017年度各月份的关联方采购价格与非关联采购价格均围绕市场均价上下波动,当年不同月份向关联方采购的价格与同期市场参考均价相比,如下图所示未见明显偏离。偏离原因主要是不同地域、不同送货方式对价格的影响。

注3:2017年度93#车用乙醇汽油仅发生了一笔购销业务,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8月,合同价格为3,645.30元/吨,当月市场均价为3,836.17元/吨,市场均价与公司成交价格不存在明显偏离。

表三:

2018年度
商品名称市场均价(注)采购均价销售均价
关联方非关联方关联方非关联方
国产标胶9,355.7211,907.3012,583.7812,215.64-
混合橡胶8,049.909,551.739,622.479,718.73-

注:2018年公司业务主要发生在1月至2月期间,其中油品贸易业务采购全部为非关联方采购,销售主要为非关联方销售,关联方销售额仅占3.14%。2018年公司的国产标胶贸易业务均发生在2018年1月份,一月份国产标胶市场均价为10,308.37元/吨, 2018年公司的混合橡胶业务主要发生在2018年1月至2月,该期间混合橡胶市场均价为8,752.57元/吨。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主要差异原因主要是不同地域、不同送货方式对价格的影响。

(2) 保理业务

①我们了解了华信国际的商业保理业务开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并评价了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②我们检查了华信国际对保理客户的尽职调查报告;

③我们对保理业务执行了细节测试程序,检查了关联交易涉及的所有保理业务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及保理业务基础资产的相关单据,对公司名称、保理期限、

发票、金额等信息进行了交叉核对;

④我们复核和计算了按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投放的保理本金当期应确认的保理利息收入;

⑤我们复核和计算了采取趸收方式收取保理服务费用收入;

⑥我们检查了保理业务资金来源和去向;

⑦我们根据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将银行单据上的收付款单位、金额等信息与合同、账面记录等信息进行了交叉核对;

⑧我们向关联方函证了交易的发生额及余额,对于未收到回复的函证我们执行了替代测试;

⑨我们对保理业务的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

⑩我们将华信国际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保理费率及服务费率,和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的保理费率及服务费率进行了对比分析,以及与可查询市场价格进行了对比分析,详细情况如下:

项目年份市场价公司关联方公司非关联方
利率和服务率2016年度8.1%~21%9.54%9.51%
2017年度8.85%8.83%
2018年度8.50%未发生交易

注:以上市场价数据来源为《2017-2022年中国保理市场深度调查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我们将华信国际对非关联方的同类业务的毛利率进行对比,未见关联方毛利率与非关联方存在重大异常,具体比较情况如下:

项目年份毛利率公司关联方公司非关联方
保理业务2016年度(注1)71.64%73.06%67.88%
2017年度58.70%58.63%59.45%
2018年度(注2)7.71%7.71%未发交易
其中:利息收入2016年度(注1)51.23%46.24%59.20%
2017年度25.80%24.08%40.60%
2018年度(注2)-3181.51%-3181.51%未发交易
服务费收入2016年度(注1)90.00%91.00%85.21%
2017年度96.38%96.43%95.68%
2018年度92.53%92.53%未发交易

保理业务的利息收入按归属期间确认收入,服务费收入依据保理金额按服务费率一次性确认收入,

注1:2016年度,关联方的保理业务较非关联方同类业务由上年的31.40%上升至当年末的92.53%。公司与关联方的保理业务中,服务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结构占比分别为59.91%和40.09%,而与

非关联的此两项占比分别为33.38%和66.62%。由于上述公司补充识别关联方的保理业务的增长,使当年度的保理服务费收入占比增加,从而导致了关联方的总体保理业务的毛利率高于了同期非关联方保理业务。注2:2018年度对于逾期的保理业务,公司按照实际已经收到的利息金额确认当期的保理收入。对于逾期应收保理款项的应收未收的利息,未确认保理收入。由于公司保理业务总体规模的对外融资成本一直存在且未减少,故导致了2018年保理业务利息收入的毛利率出现负数。

综上,对于华信国际补充确认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我们核查了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公允性,未发现上述关联交易存在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针对公司披露《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公告》中的关联方,因公司未能提供补充识别关联方的财务信息或账套等相关重要资料、以及上述我们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之(2)⑧、⑨和2018年度审计中相应的再次走访和函证等,我们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我们对关联方是否存在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疑虑。同时,我们关注到华信国际于2018年8月22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本回函日止,公司尚未收到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

基于上述情形,我们无法判断补充识别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问题四:请逐笔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对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一)会计处理

1、贸易业务

公司贸易业务在收到供应商签署货权转移通知书等相关单据,增加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付账款;在收到客户签署的收货确认函等相关单据,确认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营业成本和库存商品;

会计期末,根据应收账款余额和坏账准备政策计提坏账准备,计入资产减值

损失和坏账准备—应收账款;

支付货款时减少应付账款和银行存款/应付票据,收取货款时减少应收账款、增加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2、保理业务

公司保理业务在支付保理本金时,增加应收保理款—保理本金,减少银行存款;收到保理服务费收入时增加银行存款,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计提利息时,增加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收取利息时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利息;保理业务到期日,公司收到债务人支付的债权合同金额时,扣除应收保理本金后将余款退回债权人,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保理款—本金,增加其他应付款—保理客户;支付余款时,减少其他应付款—保理客户和银行存款。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严格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规定。

1、贸易业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中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2、保理业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本函问题三回复所详述,公司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双方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协议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公司交易行为均为正常的商业行为,双方均具有赚取收益或节省成本的交易目的,具有商业实质。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2015年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截

止2018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对减值准备(包含坏账准备的计提)有明确的会计政策,公司严格按照既定的会计政策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均按国家相关会计政策或经董事会批准。? 2015年度年审会计师华普天健回复如下:

一、核查程序

1.检查公司财务账套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账务处理情况。2.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的准确性。

3.根据上述关联方交易的合同和原始单据,复核相应的贸易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保理服务费收入金额的准确性;

4.检查上述关联方账务处理对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没有发现上述2015年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情形,会计处理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 2016-2018年度年审会计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们在2019年5月16日取得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回函,2015年年报审计会计师针对华信国际2015年度上述关联交易会计处理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见2015年度年审会计师华普天健的回复)。

二、我们对2016年至2018年上述关联交易会计处理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如下:

1、 核查程序

① 我们获取了公司财务账套、凭证,核对了账务处理情况;

② 我们执行了细节测试程序,检查了与收入、成本相关的支持性资料。对贸易业务涉及的公司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等信息以及保理业务涉及的公司名称、保理期限、发票、金额等信息在各项支持性资料之间进行了交叉核对;

③ 将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利率及服务费率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检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④ 复核相应的贸易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保理服务费收入确认时点及金额的准确性;

⑤ 查看了上述公司补充确认的关联方,我们在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对上述关联交易的企业询证函的回函情况,详情如下表所述:

年份关联方交易
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发函比例(注1)回函数量比例发函比例(注1)回函数量比例
2016年度100.00%100.00%85.00%100.00%
2017年度100.00%100.00%(注2)100.00%100.00%
2018年度100.00%0.00%100.00%0.00%

注1:上表中 “发函比例”为财务报表审计当期对华信国际2019年3月补充确认的关联方的发函数量占当期华信国际与其发生交易/余额关联方数量的比例。

注2:上表2017年度应收账款的回函中,我们获取的厦门益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函是通过二次发函取得的,其余均为首次发函取得回函。

注3:2017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针对出现的应收款项逾期的债务方包括上述补充识别的关联方在内再次全部进行了函证,但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我们未收到逾期债务方的回函。

⑥ 查看了我们分别在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对上述华信国际补充确认的关联方访谈情况,详情如下表所述:

年份访谈家数受访者回复内容
2016年9家与华信国际不存在关联关系
2017年20家与华信国际不存在关联关系
2018年(注)25家2家承认与华信国际存在关联关系 2家接受访谈未提供有效信息 2家接待走访但不接受访谈 19家办公地址已变更且无法联系上相关工作人员

注:在对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关联方走访详细情况详见本专项说明中“我们对问询函问题3、二、(一)对关联方认定的核查”第⑧项内容。

⑦ 检查了我们对补充识别关联方中涉及关联方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即确权方,分别在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的实地走访,详情如下表所述:

序号确权方受访者回复内容
2016年未走访未走访
2017年10家5家接受访谈并作出回复 4家拒绝接受走访 1家未取得联系方式
2018年5家3家接受访谈并作出回复,因下游客商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货款,故其未能按期偿还债务 1家接受访谈并作出回复,有还款意愿暂时无还款能力 1家接受走访但拒绝访谈

⑧ 检查上述关联交易在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期间形成的应收款项期后回款情况,上述关联交易在2016年12月31日的应收款项均已在2017年度收回,在2017年12月31日的应收款项截至本函报出日尚有76.25%款项未收回,2018年12月31日的应收款项截至本函报出日全部尚未收回;

⑨ 检查上述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对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2、 核查结论

除我们实施的上述第⑤、⑥项核查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外,我们未发现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情形。

问题五:请你公司以列表方式详细说明关联方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方名称、应收金额、期后回款情况、逾期金额、逾期年限、逾期原因、坏账准备金额及充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情况等。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答:

公司补充确认的以前年度关联方应收账款,截至2015年-2018年年末应收情况分别列表如下: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关联方应收款项金额为18.26亿元,其中逾期金额为18.06亿元,逾期原因是催讨未果,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上述事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2015年度年审会计师华普天健回复如下:

一、 核查情况

应收账款方名称201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015年12月31日坏账准备金额业务类型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日期
长城石化(营口)有限公司 注1129,472,710.483,291,964.75能源贸易已全额回款2016年度
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169,613,745.00能源贸易已全额回款2016年度
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55,219,999.99550,000.00保理业务已全额回款2016年度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60,000,000.001,600,000.00保理业务已全额回款2016年度
上海益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注2128,333.33保理业务已全额回款2016年度
合计514,434,788.805,441,964.75

注1:2015年12月31日应收长城石化款项中11,504,936.73元逾期1-2个月,系对方资金周转困难,已于2016年6月末前全部收回。注2:上海益电以对公司的应收账款向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保理融资55,000,000.00元,在合并报表中已对此部分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进行合并抵消后列示。

上述关联方应收款项均于2016年度收回,不存在逾期情况。

二、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

2.获取上述关联方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并复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符合公司坏账政策,计提金额是否准确;对形成应收账款的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程序见本关注函回复之问题3回复。

3.检查关联方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检查银行回单信息及应收票据的最终承兑情况,确认期后回款的真实性。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年末的关联方应收账款均于2016年收回,2015年末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我们未能访谈到相关重要人员、企业也无法

提供我们要求的资金流水、账套等其他重要资料,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关联方应收账款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表核查意见。? 2016-2018年度年审会计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们在2019年5月16日取得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回函,2015年年报审计会计师针对华信国际2015年度上述关联方应收账款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见2015年度年审会计师华普天健的回复)。

二、核查意见针对华信国际2016年至2018年上述关联方应收账款情况,我们核查情况如下:

1、 核查程序

我们对华信国际的上述回复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公司公告和会议纪要、公司财务账套、业务台账、相关交易的支持性文件等资料,核对了关联方应收款项名称、应收金额、期后回款情况、逾期金额、逾期年限、坏账准备金额。我们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发函,并与诉讼代理律师进行访谈,以识别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导致的诉讼;我们对华信国际境内外客户进行了现场实地走访核查,对关联交易发生额及余额进行发函等其他相关审计程序,以评估华信国际对关联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

2、 核查情况

1) 2016年12月31日

应收账款方名称业务类型应收金额坏账准备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日期
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能源贸易474,760,000.00-全额回款2017年度
长城石化(营口)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00,000,000.001,000,000.00全额回款2017年度
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00,000,000.001,000,000.00全额回款2017年度
宁波中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00,000,000.001,000,000.00全额回款2017年度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理业务380,000,000.003,800,000.00全额回款2017年度
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保理业务400,000,000.004,000,000.00全额回款2017年度
云南滇中元盛能源保理业务全额回款2017年度
应收账款方名称业务类型应收金额坏账准备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日期
有限公司220,000,000.002,200,000.00
中储北方(厦门)油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理业务200,000,000.002,000,000.00全额回款2017年度
镇江润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理业务200,000,000.002,000,000.00全额回款2017年度
中闽石化有限公司保理业务250,000,000.002,500,000.00全额回款2017年度
合计2,424,760,000.0019,500,000.00

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应收款项不存在逾期情况。

2) 2017年12月31日

应收款项方名称业务类型应收金额坏账准备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日期
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00,000,000.001,000,000.00全额回款2018年度
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00,000,000.001,000,000.00全额回款2018年度
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70,000,000.008,500,000.00尚未回款-
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保理业务85,000,000.004,250,000.00尚未回款-
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保理业务220,000,000.0011,000,000.00尚未回款-
山东又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理业务50,000,000.002,500,000.00尚未回款-
金砖国际贸易(襄阳)有限公司(注1)保理业务85,000,000.0085,000,000.00尚未回款-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2)保理业务368,000,000.00368,000,000.00尚未回款-
青岛晶安石化有限公司保理业务260,000,000.00260,000,000.00尚未回款-
山东又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27,500,000.00127,500,000.00尚未回款-
云南滇中元盛能源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20,000,000.00120,000,000.00尚未回款-
杭州新华联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能源贸易42,226,910.00-全额回款2018年度
宁波元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能源贸易6,629,700.00331,485.00全额回款2018年度
应收款项方名称业务类型应收金额坏账准备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日期
重庆中海大势有限公司能源贸易2,894,800.00144,740.00全额回款2018年度
上海中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20,000,000.00-尚未到期-
合计1,757,251,410.00989,226,225.00

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应收款项不存在逾期情况。

3) 2018年12月31日

应收款项方名称业务类型应收金额坏账准备余额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日期逾期金额
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70,000,000.00170,000,000.00尚未回款-170,000,000.00
湖北子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理业务50,000,000.0050,000,000.00尚未收回-50,000,000.00
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保理业务85,000,000.0085,000,000.00尚未收回-85,000,000.00
金砖国际贸易(襄阳)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70,000,000.00170,000,000.00尚未收回-170,000,000.00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1)保理业务453,000,000.00453,000,000.00尚未收回-453,000,000.00
青岛晶安石化有限公司保理业务360,000,000.00360,000,000.00尚未收回-360,000,000.00
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保理业务220,000,000.00220,000,000.00尚未收回-220,000,000.00
山东又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77,500,000.00177,500,000.00尚未收回-177,500,000.00
云南滇中元盛能源有限公司保理业务120,000,000.00120,000,000.00尚未收回-120,000,000.00
上海中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20,000,000.00-尚未到期--
合计1,825,500,000.001,805,500,000.001,805,500,000.00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除上海中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外的应收款项金额均已逾期。公司已将逾期的应收关联方保理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3、 核查结论

我们未发现上述公司说明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获取了相应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公司2016年末至2018年末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在未充分计提的情况。与此同时,如我们在本问询函问题3(二)之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所述情况,我们未发现华信国际存在以显失公允的交易条款或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但由于我们对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安徽证监局对其立案调查结论截至本回函日尚未公布,对华信国际补充识别的关联交易的商业实质,我们无法判断。因此,对于华信国际补充识别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无法作出明确判断。

问题六: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或对外提供担保情形,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3条和第13.3.4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请律师就上述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答:

(一)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公司逐一对照说明如下:

序号上市规则条款公司说明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公司目前经营面临巨大的困难和压力,管理层已积极采取措施,催收应收账款,努力回笼资金,鉴于应收账款回收和流动资金补充的不确定性,预计公司在三个月内主营业务难以恢复到正常水平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因涉诉事项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公司部分一般存款账户被冻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公司一般存款账户非基本存款账户,公司主要业务开展由
子公司负责,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构成实质影响。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召开情况正常,且可以形成决议
4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2019年3月,公司向控股股东发函询问是否存在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不当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至今未得到控股股东书面答复。截至目前,除下列情形(详见【注1】)外,公司董事会未发现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为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就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进行认定

【注1】经自查,截止至本回函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为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对外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形如下:

1、公司于2019年5月7日从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处获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获悉2018年2月2日,原告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工业装备”)签订《借款合同》。为保证借款,原告与被告上海华信、华信国际、李勇签订《担保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华信工业装备未按期足额清偿债务,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3)。

2、公司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发现公司存在涉诉事项,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经自查、询问控股股东上海华信获悉,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佳隆”)与上海华信于2018年2月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北京佳隆向上海华信提供借款2.5亿元人民币,由华信国际、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借款人上海华信未足额清偿债务,出借人北京佳隆已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81)。上述担保事项为控股股东个体行为,控股股东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法定决策程序审议的情况下,使得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致使出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因此公司认为:由于公司未履行必要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原告未尽审查义务,公司亦不予以追认,上述担保事项对公司不应当发生担保法上的效力。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后续将委托律师出庭应诉,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敦促和协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积极筹措资金并尽快制定方案妥善解决涉诉债务问题。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方式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律师专业意见如下:

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效力的法律备忘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华信国际违规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相关事宜出具本备忘录。

为出具本备忘录,本所声明如下:

1.受限于华信国际提供相关资料方面的限制,本所仅根据华信国际董事会提供的书面说明了解相关违规对外担保事实,并未对华信国际违规对外担保涉及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函等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独立核查,亦未对华信国际除已书面说明的情况外是否还有其他违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独立核查。我们

假设所有华信国际董事会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完整。2.除非某一行为实施或某一事件发生之后颁布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否则本备忘录对行为之合法性、事件之法律效果的判断均以并仅以实施该等行为、发生该等事件之时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且我们不能保证未来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执行不会发生任何具有追溯力或不具有追溯力的变化、修改或撤销。对于相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执行受限于有关中国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裁决权,本备忘录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案件最终司法裁决意见的保证。3.本备忘录不应被视为华信国际据此免责的法律依据,相关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尚有待司法部门的最终裁决。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本备忘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作任何其他目的。4.为本备忘录之目的,本备忘录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策、程序及具体操作仅限于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政策、程序及具体操作,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中国台湾的规定、政策、程序及具体操作。

一、华信国际违规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2019年5月10日,华信国际发布了公告编号为2019-063的《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年6月11日,华信国际发布了公告编号为2019-081的《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上述公告共披露两笔未经华信国际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仅根据华信国际董事会提供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未对下述表格载明的对外担保对应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函等文件进行独立核查),上述两笔违规对外担保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担保合同/担保函签署时间担保本金(万元)涉及相关担保事项的华信国际董事会决议涉及相关担保事项的华信国际股东大会决议
有/无是否 公告有/无是否 公告
1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华信国际2018-02-0230,000
序号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担保合同/担保函签署时间担保本金(万元)涉及相关担保事项的华信国际董事会决议涉及相关担保事项的华信国际股东大会决议
有/无是否 公告有/无是否 公告
公司公司
2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华信国际2018-02-0525,000

根据华信国际董事会提供的书面说明,华信国际未经公司有决策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的对外担保共计两笔(以下统称“违规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债务人)均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全部违规对外担保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对外担保事项均未进行过信息披露。

二、违规对外担保效力的法律分析

(一)华信国际相关违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本、2018年修订版本)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原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现行有效)第一条规定,“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颁布版本、2017年修订版本)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3月修订版本)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3月修订版本)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之外的交易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信国际公司章程的规定,华信国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案中,华信国际相关违规对外担保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华信国际相关违规对外担保未进行过信息披露

华信国际作为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版本)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2007年颁布版本)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版本、2018年4月及11月修订版本)

第8.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本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第9.1条规定,“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四)提供担保。”

第9.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第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10.2.6条规定,“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华信国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7年6月修订,华信国际的原名为“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四)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发生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2)《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8年1月公告版本)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华信国际应在对外担保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华信国际董事会提供的书面说明,鉴于相关违规对外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的个体行为,公司此前不知悉相关对外担保事项,故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裁判趋势及案例

1.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裁判趋势

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做了两项特殊规定。

第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持有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多数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以担保事项未经决议或者未经适当决议程序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为上市公司的除外。公司股东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公司名义为其他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相对人能够证明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十六

条第三款的规定回避表决后,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仍过半数的,对相对人主张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第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依据前二款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的,应当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征求意见稿》虽未正式生效,但根据其规定,就上市公司而言,公司以担保事项未经决议或者未经适当决议程序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同时,担保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当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

2.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裁判案例

(1)*ST巴士(证券代码:002188)违规担保案

2019年6月14日,*ST巴士发布《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针对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巴士在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305民初566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关于被告巴士在线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原告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被告巴士在线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经过公示,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其在签订涉案《保证合同》时并未审查被告巴士在线公司就涉案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故即使巴士在线公司在涉案《保证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也不能就此认定系巴士在线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原告系善意第三人。如果认定担保关系成立或让巴士在线公司据此承担担保义务,则与上述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精神相违背。综上,原告疏于审査巴士在线公司对本次担保所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主张被告巴士在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深圳南山法院不予支持。”

(2)*ST信通(证券代码:600289)违规担保案

2019年1月2日,*ST信通发布《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针对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华夏恒基”)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集团”)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案号:(2017)京03民初368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亿阳集团为亿阳信通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上述规定,亿阳信通为亿阳集团担保必须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案无证据证明亿阳信通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作为上市公司,亿阳信通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但华夏恒基未尽审査义务,在未经亿阳信通追认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对亿阳信通不产生担保法上的效力。因此,亿阳信通不应当对亿阳集团和华夏恒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华夏恒基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ST慧球(证券代码:600556)违规担保案

2019年1月2日,ST慧球发布《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针对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躬盛公司”)与顾国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6)沪民初29号),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躬盛公司诉请慧球科技承担担保责任,不予支持,理由如下:……2、慧球科技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无论是依公司章程还是《公司法》,对关联担保(顾国平时任慧球科技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均应由股东会决议,但慧球科技股东会、董事会及对外信息披露,均未发现此担保痕迹;……”

(4)*ST工新(证券代码:600701)违规担保案

2018年11月23日,*ST工新发布《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针对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北京汉富美邦”)与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工大高总”)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京民初2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工大高总系哈工大高新第一大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工大高新为工大高总担保必须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工大高新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作为上市公司,工大高新章程、对外担保决议情况均可在公开渠道查询,但北京汉富美邦未尽审査义务,在未经工大高新追认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对工大高新不产生效力。因此,北京汉富美邦关于工大高新对工大高总在《借款合同》及《借

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ST准油(证券代码:002207)违规担保案

2018年3月2日,ST准油发布《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针对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沪新小贷公司”)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准油股份公司”)一案(案号:(2017)新02民初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油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具有开放性,其公司章程、董事、股东情况均依法对外进行了披露,沪新小贷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从事金融行业,更具风险意识,应当知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交易安全应当对担保人准油股份公司的章程、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具有审查义务,且准油股份公司又为沪新小贷公司股东,对沪新小贷公司章程内容应当是明知的。沪新小贷公司在未对准油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审查情况下,即接受并认可担保函效力,是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虽然准油股份公司在《担保函》中承诺对哈密坤铭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未向沪新小贷公司提供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事后也未得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追认,沪新小贷公司未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不应属于善意的相对人。”最后法院裁判,认为准油股份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对沪新小贷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华信国际违规对外担保的效力分析

(一)相关违规对外担保是否属于控股股东无权代理行为

如前所述,相关法律法规、华信国际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权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等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是拟制人格的法律主体,其作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来源于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内部有权决策机构。仅根据华信国际董事会提供的书面说明得知,公司此前不知悉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亦未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相关违规对外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的个体行为,而控股股东对此事项并无代理权。

(二)关于“善意相对人”的认定

1.关于“善意相对人”的有关规定

《民法总则》(2017年修订版本)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通则》(2009年修订版本)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1999年颁布版本)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订立的担保合同,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权代理,即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担保合同无效。

2.华信国际相关违规对外担保中的债权人或担保权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

根据本备忘录第二节所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华信国际作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章程、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决策文件均通过公开渠道对外进行公告;债权人或担保权人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等公开渠道查询得知上市公司是否对对外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仅根据华信国际董事会提供的书面说明得知,华信国际上述相关违规对外担保均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进行过信息披露。债权人或担保权人在接受华信国际担保前,可以通过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渠道适当核查上市公司针对相关对外担保是否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进行信息披露,并要求相关方提供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进而判断相关担保是否为上市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

相关违规对外担保的债权人或担保权人可能未尽到足够的善意注意义务从而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善意相对人”,华信国际可以以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相关违规对外担保无效,由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审查裁决。以上,供参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19年7月8日

问题七: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答:无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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