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7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3起案件,均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为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5,256,787.6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均处于立案、尚未开庭阶段,暂无法全面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9年9月9日,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温岭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9月5日。
起诉时间:2019年8月2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温岭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北片,法定代表人:林启军。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内容和请求
被告因经营需要自2017年9月开始向原告定作纸箱。2019年8月,被告向原告寄出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2019年6月30日,尚应付原告账款3,061,112.32元,应付暂估款74,480.78元(未开票金额)。故截至2019年6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纸箱定作款3,135,593.10元未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纸箱定作款3,135,593.1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135,593.1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立案、尚未审理阶段,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中新科技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9月5日。
起诉时间:2019年8月2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启军。
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内容和请求
被告因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定作纸箱。2019年8月,原告同被告对账,确认截至2019年6月30日,被告应付原告账款12,017,519.58元未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纸箱定作款12,017,519.5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017,519.5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该事项处于立案、尚未审理阶段,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中新国际电子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9月5日。起诉时间:2019年8月27日。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原告: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启军。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江珍慧。被告: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内容和请求
被告中新国际电子因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定作纸箱。2019年5月,原告同中新国际电子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5月27日,中新国际电子应付原告账款103,674.97元未支付。中新国际电子系中新科技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两被告母子公司财产混同,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中新科技依法应对中新国际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纸箱定作款103,674.9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中新科技对中新国际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3,674.97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立案、尚未审理阶段,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69起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365,377,622.3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1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权692,025,600元。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