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人民法院报2019年9月10日(总第7812期)《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具体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鄂01民初67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除上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外,公司未获取其他资料。公司将尽快联系法院,获取相关法律文书,积极应对此次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