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火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止2004年4月30日,湘火炬为第一大股东-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的余额为3.04亿元,占湘火炬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湘火炬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湘火炬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6.2、6.8、7.3.12条的规定,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湘火炬董事聂新勇、余长江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和4.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1和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湘火炬及公司董事聂新勇、余长江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4年6月30日
关于对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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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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