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海洋王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明之辉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海洋王合并报表范围。鉴于明之辉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有助于提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净利润规模,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9)020343号),上市公司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26元/股。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020590号《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2019年1-4月每股收益为0.04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28元/股,2019年1-4月备考每股收益为0.05元/股,不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洋王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之盖章页)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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