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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业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0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A座16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一九年九月

重要声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年7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号”文核准,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含15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2015年8月7日发行完毕,实际发行规模15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15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5年,含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8.50%。

7、债券利率定价流程: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8月6日。

13、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4、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7、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9、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2018年10月8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BBB-,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BBB-。2018年10月11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CC。2019年6月21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C。

20、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1、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发行方式: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公告。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3、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2015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4、回售情况:2018年8月6日,投资人回售15华业债154,239,000元。本次回售后,15华业债剩余余额1,345,761,000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于2019年9月4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长变更

发行人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于2019年9月2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免去徐红女士的董事长职务,选举余威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即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6884963&announcementTime=2019-09-04

(二)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变更

发行人七届十二次监事会于2019年9月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免去刘奕莹女士监事会主席职务,选举尚思扬女士为监事会主席,任期自即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6884962&announcementTime=2019-09-04

(三)发行人收到《民事判决书》

发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8-121),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京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被告二:华业资本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高盛华、华业资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一高盛华给付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金合计7亿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以7亿元为本金,以年利率7%计算)、罚息(自2018年10月15日至本金给付之日止,以7亿元为本金,以年利率10.5%计算)以及未支付利息和罚息的复利(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被告一高盛华给付原告中信银行律师费45万元;

3、被告二华业资本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一高盛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二华业资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高盛华追偿;

5、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信银行有权对被告一高盛华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6、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信银行有权以被告二华业资本持有的被告一高盛华出资额为330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原告中信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

发行人表示,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240&stockCode=600240&announcementId=1206884961&announcementTime=2019-09-04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一方面,发行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变更可能对其经营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造成影响,请投资者关注。

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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