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9-098债券代码:112280 债券简称:15东华02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9月12日,凡在2019年9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9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将于2019年9月16日支付2018年9月16日到2019年9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东华02(112280)
3、发行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5.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5.78%。
根据发行人发布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东华02”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仍为5.78%。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5年9月16日。
9、每年付息次数:1次。
10、付息日: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东华02”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15东华02”的票面利率为5.78%,每1手“15东华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0元(含税)。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24元。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12日
2、本次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16日
四、本次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9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15东华02”持有人。2019年9月12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9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次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邵勇健联系电话:025-86771100传真:025-86819300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正联系电话:0755-33547691传真:010-66160590
3、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联系电话:0755-25938000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