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子公司股权质押作为担保进行贷款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子公司股权质押作为担保进行贷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子公司股权质押作为担保进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后续借款资金到位后能够有效缓解公司目前的流动性紧张问题。本次借款、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借款而对债权人形成依赖,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子公司股权质押作为担保进行贷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于以子公司股权质押作为担保进行贷款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包季鸣 储雪俭 赵雪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