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26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9月5日在公司A楼19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吴光美董事长主持,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其中以通讯方式表决2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吴光美董事长、崔从权董事系股权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发布于2019年9月7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东华科技2019-066号《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全文发布于2019年9月7日的巨潮资讯网。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合规性、激励对象合规性、激励计划合规性以及审议程序合规性等方面进行了自查。《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全文发布于2019年9月7日的巨潮资讯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报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出具了《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述独立意见、独立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均全文发布于2019年9月7日的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全文发布于2019年9月7日的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进而决定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
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和调整、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7、授权董事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聘请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8、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9、授权董事会的授予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有效表决票5票,其中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
2、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