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3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19-070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业”)及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业”)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粤0304民初2479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地产”)
被告一: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二、《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原告中原地产与被告华佳业、华盛业、华业资本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华佳业向原告中原地产支付转介服务费8691331.35元及利息(利息以8691331.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8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华盛业对被告华佳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华业资本对被告华盛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506.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三、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4792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公司不服该判决,经研究决定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粤0304民初2479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