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被担保对象合肥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雄鹰”)、南京赛摩三埃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三埃”)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主要用于合肥雄鹰、南京三埃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其长效、有序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合肥雄鹰、南京三埃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恳:
高爱好:
乔吉海: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