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有助于促进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率,下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控制范围内。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签字:
李红滨 罗乐 许丽华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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