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关于向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增资设立徐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设立徐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围绕公司主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协调关系的领域开展股权投资,有利于促进公司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鉴于此,同意《关于向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增资设立徐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飞跃 林爱梅 周玮 秦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