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15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就《通知书》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通知书》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解释。根据规定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亦已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了相关书面材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意见和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补充和修订了反馈意见回复内容,现将该回复修订稿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