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6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9-137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6),于 2019 年7月1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及复利人民币1,698,282.74元(暂计至2019年1月30日),以及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开晓胜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公司签订编号为090520171221009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 30,000,000元。原告与开晓胜签订编号为090520172210093BZ-1的《保证合同》,开晓胜为公司所欠原告全部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总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后公司拖欠支付借款利息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于2018年9月21日提

前到期。截至本起诉书提交之日,公司仍未清偿该笔授信项下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相关费用,开晓胜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2354%。

5、上述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向出租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全部租金、利息、留购费共计15,574,142.33元。

(2)请求被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向出租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罚息,罚息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

(3)请求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全部租金、利息、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

(4)案诉讼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分别签署了长金租融租字2014第0026号“直租租赁合同”和长金租回租字2014第0116号“回租租赁合同”,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根据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的要求,同意向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选定的出卖人支付设备价款购进租赁物,并出租给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标的物为垃圾搬运起重系统、循环硫化床垃圾焚烧炉设备等,合同标的金额分别为9900万元和3000万元,租金总额分别为34,344,447.03元和113,534,456.83元。风险准备金分别为1,485万元和450万元,手续费分别为514.8万元和156万元,租赁费率6.9%,租赁期限为48个月。另外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的请求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签署

的“回租租赁合同”和“直租租赁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该项目于2017年12月开始逾期,项目剩余租赁本金分别为12,116,493.31元和3,390,473.00元,剩余租赁利息57,176.01元,留购费10,000元,罚息另计。由于承用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发生明显违约,所以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475%。

5、上述诉讼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三、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其他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任子杰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民间借贷5000万元终局裁决1、盛运重工应向任子杰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 940万元; 2、盛运重工应向任子杰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保险费人民币5.25万元; 3、盛运重工应向任子杰偿还逾期借款利息,以人民币4, 9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4、开晓胜、盛运环保对本裁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盛运重工的支付义务向任子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开晓胜、盛运环保对本裁决主文第三项中任子杰的部分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以人民币4, 9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6、盛运重工、开晓胜、盛运环保应向任子杰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 7、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64, 638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任子杰承担人民币36, 464元,由盛运重工、开晓胜、盛运环保共同承担人民币328, 174元;盛运重工、开晓胜、盛运环保应向任子杰支付人民币328, 174元; 8、对任子杰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盛运重工、开晓胜、盛运环保的全部应付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银行贷款2235.2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20883645. 13元;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但保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26日起以代偿款299361. 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以代偿款267041. 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以代偿款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以代偿款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以代偿款7317241. 77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1630元; 4、被告开晓盛、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晓盛、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220元,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盛、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54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开政府融资平台借款10000万元一审判决1、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万元;
晓胜、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投建没有限公司、桐城盛运重工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合伙)、桐城市盛运重工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桐城市盛运重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桐城盛运重工技术研发中心、桐城盛运重工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桐城盛运重工投资中心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代建智能机器人工厂建设项目付款协议》产生的应收工程款总额(以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双方最终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皖( 2018)桐城市不动产权第00010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出质的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数额22049.5185万元、桐城盛运重工技术研发中心出质的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数额1880. 1915万元、桐城盛运重工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出质的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数额1367. 412万元、桐城盛运重工投资中心出质的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数额888 178万元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桐城盛运重工技术研发中心、桐城盛运重工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桐城盛运重工投资中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800 元,由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开晓胜、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桐城盛运重工技术研发中心、桐城盛运重工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桐城盛运重工投资中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上述诉讼、仲裁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未判决和未执行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2019)沪0115民初36863号

2、传票(2019)新0102号民初6559、6560号

3、裁决书 (2018)沪中案字第0688号

4、《民事判决书》(2019)皖0104民初5936号

5、《民事判决书》(2018)皖民初84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