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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珠医疗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6

证券简称:中珠医疗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9-079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6号)文件核准,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向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96,071,607股股份、向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28,020,843股股份、向深圳市金益信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金益信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6,671,485股股份购买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医疗”)100%股权。同时,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4,413,279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根据发行结果,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实际非公开增发普通股(A股)74,370,70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99,999,975.84元,扣除承销保荐费27,500,000.00元(其中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1,556,603.77元)后的金额为1,272,499,975.84元,已于2016年7月25日汇入公司在浙商银行广州分行开立的账号为5810000010120100064253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扣除其他直接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64,515,605.13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74,370,708.00元,增加资本公积1,192,153,446.42元(其中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2,008,549.29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843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9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体医疗将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珠海南湾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并拟将原存放于一体医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之剩余资金(含利息)全部转存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编号:2019-069号)。

二、《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而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体医疗和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已分别与农行珠海南湾支行、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签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体医疗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金额(元)用途
1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44358301040033987130,772,495.36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33713010010026958121,852,369.92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体医疗(以下简称“甲方”)与农行珠海南湾支行、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国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王小江、王万元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以传真、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电子邮件地址:

wangx_j@gjzq.com.cn。

6、甲方单笔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若本协议第十一条中甲丙双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甲方、丙方均未能书面通知乙方,导致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履行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报备文件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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