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293.SH 债券简称:13兴业02债券代码:135874.SH 债券简称:16兴业02债券代码:145044.SH 债券简称:16兴业03债券代码:145416.SH 债券简称:17兴业C2债券代码:145504.SH 债券简称:17兴业C4债券代码:145799.SH 债券简称:17兴业C8债券代码:145852.SH 债券简称:17兴业F1债券代码:145098.SH 债券简称:17兴业F2债券代码:145816.SH 债券简称:17兴业F3债券代码:150095.SH 债券简称:18兴业F1债券代码:150388.SH 债券简称:18兴业F2债券代码:150621.SH 债券简称:18兴业F3债券代码:151271.SH 债券简称:19兴业F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29,99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本次诉讼未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公司”)被执行人:刘德群(被告)
2.案件金额:本金人民币29,999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至11月,刘德群在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12,387.12万股“壹桥股份”(证券代码:002447,该证券简称后变更为“晨鑫科技”)股票作为质物,融入资金人民币29,999万元。
因上述交易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刘德群未按约定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3月29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德群返还本金29,99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年11月至12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刘德群达成调解协议,刘德群承诺在一定期间内足额地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29,999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如其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公司有权以其质押的“晨鑫科技”股票依法处置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诉讼的执行情况
因刘德群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公司已于2019年9月4日收回全部本息,并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终结。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本次诉讼未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