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仔细审阅了提交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合法性
经认真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没有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没有发现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现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目前非公司监事;也没有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
2、程序性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签字:(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关志强 | 汤 洋 | |
占 磊 | 孙志鸿 |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