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核,顾建民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决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