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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5

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议会议材料后,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审议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9月27日,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穆 炯__________________ 刘 印 _______ ___________

徐作骏________________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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