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日15:00-2019年9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人,代表股份526,101,877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36.0801%(公司总股本1,458,148,600股)。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74,697,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55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51,404,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25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代表股份75,093,8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9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101,8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093,877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101,8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093,877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101,8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093,877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和孙公司代开立保函并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101,87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093,877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鸿、朱培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