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33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703,266,666.6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公司不服该判决,经研究决定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8-121),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京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被告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2018)京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高盛华、华业资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一高盛华给付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金合计7亿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以7亿元为本金,以年利率7%计算)、罚息(自2018年10月15日至本金给付之日止,以7亿元为本金,以年利率10.5%计算)以及未支付利息和罚息的复利(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被告一高盛华给付原告中信银行律师费45万元;
3、被告二华业资本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一高盛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二华业资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高盛华追偿;
5、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信银行有权对被告一高盛华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6、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信银行有权以被告二华业资本持有的被告一高盛华出资额为330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原告中信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