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投资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
第三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