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鉴于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同时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实际组成人数发生变化,公司据此修订《章程》中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同意公司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