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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涉及民事裁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3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民事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市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喜亿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香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洋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云,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阳,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可预期利润损失暂计人民币100万(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

(3)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变压器等设施设备、装修及改造等费用损失暂计150万元(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

(4)原告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4、原告《民事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概述:

原告喜亿公司与被告海洋实业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喜亿公司向被告海洋实业公司租赁蜂巢山路3号楼,租赁期20年。被告海洋实业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进行了破产重整,并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喜亿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喜亿公司不服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起诉讼,最后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租赁合同解除生效。原告喜亿公司认为被告海洋实业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已构成违约,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违约责任约定承担赔偿原告喜亿公司的损失,为此提起本诉。

(三)本诉讼裁定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思明法院认为:本案系喜亿公司与海洋实业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喜亿公司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不在本案审理的范围之内,其中止审理,不予准许。

喜亿公司与海洋实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喜亿公司经海洋实业公司催缴逾期未交付租金时,海洋实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终1260号生效判决书确认之事实,自2014年8月起,喜亿公司未付租金,经海洋实业公司催缴后仍未支付,因而喜亿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海洋实业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海洋实业公司仍处于重整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清求权申报债权”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的相关规定,海洋实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债权人只能依照破产程序主张权利。喜亿公司提出的上

述请求可作为债权进行申报或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其在破产程序之外另行主张上述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裁定书送达时间

裁定书送达时间:2019年9月3日。

(五)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裁定结果为驳回喜亿公司的起诉,海洋实业公司胜诉。若喜亿公司上诉,还有二审,因此尚无法预计本诉最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若有新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769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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