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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3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以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就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6、公司编制的《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期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

7、针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对即期回报产生的摊薄风险及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8、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有效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9、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的利益。

10、公司本次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鉴于天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同意继续聘请天衡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银行申请追加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了经营进一步发展,向银行申请追加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

控,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向银行申请追加综合授信额度。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雅俐

郝德明冯凯燕任小艳2019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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