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公司房地产项目项下劳务公司借款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等13家劳务公司对公司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劳务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提供的差额补足义务提供反担保, 有利于控制公司在上述差额补足义务中的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开展。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黄育华、齐凌峰、戴琼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