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19-049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部分首发前限售股,限售起始日期为2018年9月3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37名,合计解除限售的数量 50,716,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0%。
3、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9 年9月3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00号)核准,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7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40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8年9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8,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667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667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6,000.5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的股东:富信瑞和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信瑞和”)、四川华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炜控股”)、成都亚商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商新兴”)、成都众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盈投资”)、郑兴世、李河川、尹湘艳、陈静、陈斌、刘类骥、
邹涌泉、黄浩、叶静以及24名其他自然人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①法人股东富信瑞和、华炜控股、亚商新兴、众盈投资承诺:
A 自天奥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天奥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B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亦遵守上述承诺。C 本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D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股东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股东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郑兴世、李河川、尹湘艳、陈静、陈斌、刘类骥、邹涌泉承诺:
A 自天奥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天奥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B 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C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有关承诺。
D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公司监事黄浩、叶静承诺:
A 自天奥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天奥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B 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C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D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张志刚、晏艺峰、杨林、李斌、曾庆明、宋斌、谢大聪、计敏、李华强、赵海清、丁庆华、江山、蒋兴平、李锦涛、李敏、王海、向红、徐白居、许建军、颜美匀、李富丽、曹远洪、杨健、李士庆承诺:
A 自天奥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天奥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天奥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B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股东亦遵守上述承诺。
C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D 若本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股东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及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郑兴世、李河川、尹湘艳、陈静、陈斌、刘类骥、邹涌泉承诺:
A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9 年3月4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B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C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天奥电子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天奥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天奥电子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富信瑞和、华炜控股承诺
A 减持方式
本股东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
B 减持数量
a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b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c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本股东在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a款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遵守信息披露及备案规定。
C 减持价格
本股东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择机减持。D 减持的信息披露本股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本股东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减持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E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或者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股东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F 其他事项如本股东此前所出具的关于减持的任何声明或承诺内容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承诺内容为准,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股东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本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股东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股东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本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①公司董事郑兴世承诺:
A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天奥电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人承诺将督促天奥电子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天奥电子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投赞成票。
B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浩、叶静、郑兴世、李河川、尹湘艳、陈静、陈斌、刘类骥、邹涌泉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5)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郑兴世承诺:
A 将按照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有关的增持(买入)股份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B 若公司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天奥电子履行稳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天奥电子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C 本人负有增持(买入)股份义务,但未按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买入)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买入)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每违反一次,本人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上年度董事税后薪酬平均金额的5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对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兼总经理郑兴世:补
偿金额=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D 作为公司的董事,违反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做出决议时,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的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河川、尹湘艳、陈静、陈斌、刘类骥、邹涌泉承诺:
A 将按照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有关的增持(买入)股份义务。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B 本人负有增持(买入)股份义务,但未按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买入)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买入)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本人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回报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天奥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A 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天奥电子利益。
B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C 本人承诺不动用天奥电子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D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天奥电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 如天奥电子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天奥电子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天奥电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7)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2015年6月1日,公司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富信瑞和、华炜控股、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郭保东出具《关于规范/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A 本人/本公司和/或关联方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天奥电子发生关联交易。
B 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天奥电子确需与本人/本公司或关联方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则本人/本公司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天奥电子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天奥电子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C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天奥电子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D 若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承诺:给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人/本公司将在天奥电子董事会及其他股东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若本人/本公司未及时、全额赔偿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遭受的相关损失,天奥电子有权扣减天奥电子应向本公司支付的红利,作为本人/本公司对天奥电子及其他股东的赔偿;本人/本公司将配合天奥电子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E 本承诺函在天奥电子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本公司作为天奥电子的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报文件保密事宜的声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申报文件保密事宜的声明及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A 发行人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要求,有效防范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B 发行人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发行人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C 发行人所有申请文件中的内容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内容属实,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D 发行人已经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9月3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0,716,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37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富信瑞和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 6,339,622 | 6,339,622 | 注1 |
2 | 四川华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6,194,010 | 6,194,010 | 注2 |
3 | 成都亚商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150,943 | 5,150,943 | |
4 | 成都众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150,471 | 4,150,471 | 注3 |
5 | 张志刚 | 1,981,132 | 1,981,132 | |
6 | 郑兴世 | 1,908,821 | 1,908,821 | 注4 |
7 | 李河川 | 1,783,019 | 1,783,019 | |
8 | 尹湘艳 | 1,584,906 | 1,584,906 | |
9 | 陈静 | 1,584,906 | 1,584,906 | |
10 | 陈斌 | 1,584,906 | 1,584,906 | |
11 | 刘类骥 | 1,584,906 | 1,584,906 | |
12 | 邹涌泉 | 1,188,679 | 1,188,679 | |
13 | 晏艺峰 | 1,584,906 | 1,584,906 |
14 | 杨林 | 1,584,906 | 1,584,906 | |
15 | 曾庆明 | 1,188,680 | 1,188,680 | |
16 | 李斌 | 1,188,680 | 1,188,680 | |
17 | 黄浩 | 1,188,680 | 1,188,680 | 注5 |
18 | 谢大聪 | 792,453 | 792,453 | |
19 | 宋斌 | 792,453 | 792,453 | |
20 | 赵海清 | 594,339 | 594,339 | |
21 | 计敏 | 594,339 | 594,339 | |
22 | 李华强 | 594,339 | 594,339 | |
23 | 向红 | 399,198 | 399,198 | |
24 | 丁庆华 | 399,198 | 399,198 | |
25 | 李敏 | 399,198 | 399,198 | |
26 | 江山 | 399,198 | 399,198 | |
27 | 许建军 | 399,198 | 399,198 | |
28 | 蒋兴平 | 399,198 | 399,198 | |
29 | 王海 | 399,198 | 399,198 | |
30 | 徐白居 | 399,198 | 399,198 | |
31 | 颜美匀 | 399,198 | 399,198 | |
32 | 李锦涛 | 399,198 | 399,198 | |
33 | 李富丽 | 396,227 | 396,227 | |
34 | 叶静 | 396,226 | 396,226 | 注5 |
35 | 曹远洪 | 297,170 | 297,170 | |
36 | 杨健 | 297,169 | 297,169 | |
37 | 李士庆 | 198,112 | 198,112 | |
合 计 | 50,716,980 | 50,716,980 |
注1:富信瑞和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质押股份6,339,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注2:四川华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股份3,21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注3:成都众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质押股份2,905,3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注4:郑兴世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河川为公司副总经理,尹湘艳为公司副总经理,陈静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陈斌为公司副总经理,刘类骥为公司副总经理,邹涌泉为公司副总经理。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人员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注5:黄浩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叶静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人员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五)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天奥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