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帆医疗”)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除对子公司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元。
(2)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235,882.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25%。
(3)截至2019年6月30日,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117,383.27万元,为公司并购的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以下简称“CBCH II”)及下属公司延续以前年度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05%。
(4)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及关联方的担保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在相关信息披露中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良好,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符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公司今后应继续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时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路 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