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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19-055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实质性影响,且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事项。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根据准则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4月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以及2019年5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相关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自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起执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3、利润表“投资收益”项目下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4、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2、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

4、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财务报表格式

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于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变更部分报表格式。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按照财政部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3、债务重组

公司按照财政部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以及 2019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以及 2019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格力电器依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以及 2019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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