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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新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2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13起案件分别处于执行阶段,因本次累计诉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而同步进行披露。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7,848,563.34元及相关利息、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涉案金额为17,848,563.34元,相关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及于近日收到传票、执行裁定书等诉讼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新科技与福建亿光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19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1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福建亿光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科技园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杨为新。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就本次诉讼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3,263,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63,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二)中新科技与江苏海荣精密复合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15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14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荣精密复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新桥镇新华路40号,法定代表人:赵新。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596,079.9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96,079.9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三)中新科技与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15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13日。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良。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552,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52,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中新科技与惠州硕贝德电子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12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8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惠州硕贝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区上霞片区SX-01-02号,法定代表人:朱坤华。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2,325,437.7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25,437.74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中新科技与浙江省仙居县天元铁业工艺厂(普通合伙)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7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5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天元铁业工艺厂(普通合伙),住所:浙江省仙居县官路镇轻工机械厂内,法定代表人:胡文取。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591,932.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91,932.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六)中新科技与江苏鸿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7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6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苏鸿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台山路103号3幢,法定代表人:吴爱军。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2,057,895.3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57,895.39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七)中新科技与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5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2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B04,法定代表人:薛治邑。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4,515,228.9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15,228.9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八)中新科技与温州协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5日。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2日。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温州协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苍南县龙岗镇世纪大道699弄8号,法定代表人:马玲。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3,802,074.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02,074.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九)中新科技与宋邦龙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8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邦龙,住址: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44,915.2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4,915.25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十)中新科技与杨巍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8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巍,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区**路**号。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十一)中新科技与杨天超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8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天超,住址: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

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十二)中新科技与李世伟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8日。

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7日。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世伟,住址:吉林省长岭县**镇**街**组。

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十三)中新科技与闻泰来案件

1.涉诉的基本情况

传票发出时间:2019年8月8日。执行裁定时间:2019年8月7日。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闻泰来,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区**镇**村**组**号。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

2.本次诉讼案件执行裁定内容

椒江区法院就本案件纠纷,作出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执行阶段,因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披露55起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318,656,231.68元及相关利息、费用。另有1起诉前财产保全涉及冻结应收债权692,025,600元,公司若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电子”)于近日收到民事调解书等诉讼材料,现将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与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案件进展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资产冻结的公告》(临2019-049)。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中新国际电子、中新科技存在买卖合同纠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纷,诉至椒江区法院。2019年8月21日,经椒江区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中新国际电子分三期支付给原告深圳市泉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017,263.10元,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417,263.1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300,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300,000.00元,被告中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若两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货款1,017,263.10元的未付部分及该款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6,978元(已减半),由两被告共同负担;(4)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调协议自各方签字或捺印起生效。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17,263.10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因涉案金额较小,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二)中新科技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进展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临2019-066)。

2.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宏信”)因与中新科技存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2019年8月19日,经上海金融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告远东宏信与被告中新科技、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际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际供应链”)、陈德松、江珍慧共同确认:被告中新科技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远东宏信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合计人民币82,124,576.57元(其中包括全部未付租金81,007,812.50元、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81,242.19元、留购价款100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被告逾期支付的租金20,734,37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中新科技应按下表约定的支付日期和金额向远东宏信继续支付应付未付款项:

期次支付日期支付金额
12019年9月30日1.租金20,734,375.00元; 2.截至2019年8月19日已产生的逾期违约金681,242.19元; 3.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22019年10月28日租金11,398,437.50元。
32019年12月28日租金11,734,375.00元。
42020年4月28日租金12,062,500.00元。
52020年7月28日租金12,382,812.50元。
62020年10月16日租金12,695,312.50元。 留购价款100.00元。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422.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4,211.4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共计人民币229,211.43元,由中新科技负担,中新科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远东宏信;(4)中新科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远东宏信保全担保保险费35,159.03元;(5)中新科技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远东宏信支付律师费100,000.00元;(6)被告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际供应链、陈德松、江珍慧对中新科技上述第(2)至(5)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际供应链、陈德松、江珍慧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新科技追偿;(7)《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及留购价款给付完毕前,涉案租赁物归远东宏信所有;全部租金及留购价款给付完毕后,涉案租赁物归中新科技所有;(8)若中新科技未能履行上述第(2)至(5)项付款义务,或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际供应链、陈德松、江珍慧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6)项连带清偿责任的,则远东宏信有权就上述第(2)至

(5)项所载全部到期未付及未到期债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各方无其他争议。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2,124,576.57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该事项处于调解阶段,若无后续进展,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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