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9-103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年8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90,下称《2019-90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8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1968件,较《2019-90公告》新增39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04件,较《2019-90公告》新增0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262起,较《2019-90公告》新增8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353起,较《2019-90公告》新增0起;燃料买卖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件1249起,较《2019-90公告》新增31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1002.95万元。
案件信息表[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单位:万元) |
1 | 上海新金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重庆润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约381.3万元 |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19年8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的案件91件,较《2019-90公告》新增案件4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2019年8月1日-8月30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19年8月30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及金额136.58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
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30日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
(2019年8月1日-8月30日)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1 | (2019)京仲裁子第1529号 | 四川中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四川铁能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合同 | 约3313万元 |
执行 结果 | 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项目前期开发及核准费用3313.40万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项目环评复评专项费用87万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22250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2250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2 | (2019)京02民初261号 |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②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约20957万元 |
执行 结果 | 裁决如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判决如下: 一、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租金8171157.86元及迟延违约金(以8 171157.8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二、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到期租金201 402 134.64元及迟延违约佥(以下均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8982031.4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 883821.43元为基数,自2019年 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8 759 991.43元为基数,自2019年 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 662 848. 93元为基数, 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8 589 191.43元为基数,自2020 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 490 981.4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 371 421.4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 253 996.4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正;以8 196 351.43元为基数,自2021 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 098 141.43元为基数,自2021 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 982 851. 4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 869 696.43元为基数,自2022 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 803 511.43元为基数,自2022 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 705 301.4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 594 281.4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 485 396.4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 410 671.4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 312 461. 43元为基数,自2023 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 205 711. 4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 108 568. 93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 017 831.43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 919 621.43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 817 141.43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 716 796.43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 624 991.43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 538 523.89元为基数,白202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术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夏金融租货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元;四、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追偿;五、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对案涉《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编号为甘(2018)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00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对案涉《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编号为(天)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6205002029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对案涉《电费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协议》项下质押的电费及其收益权(编号为0885377000466691348的(质押登记证明》)以及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853000000015579的电费收取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清偿完毕前,对基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全部设备(以租赁物清单所列为准)享有所有权;九、驳回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展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7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3 | (2018)鄂0192民初3534号 |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①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证券纠纷 | 约1544.91万元 |
执行 结果 | 一、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付“11凯迪债”债券本金6667100元;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付“11凯迪债”的债券利息,利息以6667100元为基数,按照8.5%/年的标准,从2017年11月21日起支付至该笔债券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付“16凯迪01”债券本金6182000元;四、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付“16凯迪01”的债券利息,利息以6182000元为基数,按照6. 1%/年的标准,从2017年9月7日起支付至该笔债券本金付清之日止;五、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付“16凯迪02”债券本金2600000元; 六、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付“16凯迪02”的债券利息,利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按照6.7%/年的标准,从2017年9月7日起支付至该笔债券本金付清之日止:七、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77 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806.2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87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序号 | 案号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裁判机关 | 案由 | 标的金额 |
4 | (2019)鄂01民初4964号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司债卷交易纠纷 | 约5000万元 |
执行 结果 | 判决如下: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313.5万元; 二、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6.27%的年标准,自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上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9)本案案件受理费322776 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