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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关于部分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证券代码:300466 证券简称:赛摩电气 公告编号:2019-069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4,661,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7%;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1,955,1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9%。

2、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其中50,076,670股股份将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定,另有2,630,000股股份在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4日(星期三)。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取得及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60,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9号)核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000,000股,并于2015年5月2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

2016年4月15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合计转增股本160,00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240,000,000股。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年4月28日实施完毕。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鹿拥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922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917,752股,每股发行价格13.01元,向合肥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雄鹰”)原全体股东鹿拥军、段启掌、合肥科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迪投资”)、周超飞、汪小华、郭银玲、朱恒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合肥雄鹰100%的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为18,000.00万元。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11,451股,每股发行价格13.01元,向武汉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博晟”)原全体股东贺小明、胡杰、武汉武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水咨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武汉博晟100%的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为9,500.00万元。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529,592股,每股发行价格13.01元,向南京三埃工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三埃”)原全体股东袁延强、陈松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南京三埃100%的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为30,000.00万元。

标的 公司交易对方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发行赛摩电气股份数(股)对应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的百分比(%)对应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万元)支付现金额(万元)对应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的百分比(%)对应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万元)
合肥 雄鹰鹿拥军3,915,44928.305,094.005,094.0028.305,094.00
段启掌1,798,61613.002,340.002,340.0013.002,340.00
科迪投资1,037,6637.501,350.001,350.007.501,350.00
周超飞69,1770.5090.0090.000.5090.00
汪小华69,1770.5090.0090.000.5090.00
郭银玲13,8350.1018.0018.000.1018.00
朱恒书13,8350.1018.0018.000.1018.00
合计6,917,75250.009,000.009,000.0050.009,000.00
武汉 博晟贺小明2,555,72635.003,325.001,425.0015.001,425.00
胡杰1,022,29014.001,330.00570.006.00570.00
武水咨询1,533,43521.001,995.00855.009.00855.00
合计5,111,45170.006,650.002,850.0030.002,850.00
南京 三埃袁延强6,917,75530.009,000.009,000.0030.009,000.00
陈松萍4,611,83720.006,000.006,000.0020.006,000.00
合计11,529,59250.0015,000.0015,000.0050.0015,000.00

同时向厉达、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赛摩电气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296,823股,每股发行价格9.13元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对象发行股数(股)
厉达27,820,372
赛摩电气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5,476,451
合计33,296,823

2016年7月28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合计发行新股56,855,618股在深交所上市,锁定期36个月,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96,855,618股。

2017年5月16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296,855,6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股本237,484,494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534,340,112股。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7月12日实施完毕。

2017年9月14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武汉博晟原股东2016 年度应补偿股份95,760股,公司总股本变更至534,244,352股。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刘永忠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41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636,906股,每股发行价格15.01元,向厦门积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积硕”)原全体股东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邓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厦门积硕100%的股权,共支付交易对价为18,000.00万元。

标的 公司交易对方名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发行赛摩电气股份数(股)对应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的百分比(%)对应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万元)支付现金额(万元)对应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的百分比(%)对应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万元)
积硕科技刘永忠2,489,92314.213,737.373,057.8511.633,057.85
芦跃江2,489,65314.213,736.973,057.5211.633,057.52
陈向东2,489,60214.213,736.893,057.4611.633,057.46
陈晴1,083,8646.191,626.881,331.085.061,331.08
邓宓1,083,8646.191,626.881,331.085.061,331.08
合计9,636,90655.0014,465.0011,835.0045.0011,835.00

同时向厉达、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赛摩电气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868,101股,每股发行价格14.86元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对象发行股数(股)
厉达8,508,748
赛摩电气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359,353
合计8,868,101

2017年10月12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合计发行新股18,505,007股在深交所上市,锁定期36个月,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52,749,359股。 2019年8月26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合肥雄鹰、武汉博晟、厦门积硕2018年度应补偿股份13,876,024股,公司总股本变更至538,873,335股。

上述股本变更事宜公司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或核准程序。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538,873,335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4,661,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7%,为首发后限售股。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其中50,076,670股股份将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定,另有2,630,000股股份在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解禁的限售股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非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承诺方承诺 类型承诺内容
鹿拥军、段启掌、周超飞、汪小华、郭银玲、朱恒书、科迪投资;袁延强、陈松萍;贺小明、胡杰、武水咨询股份 限售 承诺一、因本次发行而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二、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标的公司股东各自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上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三、若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期间最后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的日期晚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则在相关报告出具日之前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不得转让,待相关审计报告以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实施股份补偿,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的股份后,标的公司股东各自所持剩余股份方可解除股份锁定;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孳生的上市公司股份,标的公司股东各自亦应遵守前述锁定要求。
厉达股份 限售 承诺一、本人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二、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后,本人所应遵守的股份锁定期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三、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认购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赛摩电气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 限售 承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特作出承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约定,自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认购的新股。
厉达、厉冉、王茜、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赛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份 限售 承诺 (1)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2、如该等股票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有所增加,则增加的股票亦计入本次锁定股票的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3、对于本人/本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前已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的其他承诺,本人/本公司自愿继续遵守该等承诺。4、对于本次所锁定的股票,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鹿拥军、段启掌、周超飞、汪小华、郭银玲、朱恒书、科迪投资;袁延强、陈松萍;贺小明、胡杰、武水咨询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一)合肥雄鹰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方鹿拥军、段启掌、科迪投资、周超飞、汪小华、郭银玲和朱恒书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合肥雄鹰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334万元、2,036万元及2,683万元。如果实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业绩补偿义务人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二)武汉博晟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方贺小明、胡杰及武水咨询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2016年、2017年及2018年武汉博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6万元、948万元及1,264万元。如果实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业绩补偿义务人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三)南京三埃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方袁延强、陈松萍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南京三埃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501万元、2,966万元及3,565万元。如果实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业绩补偿义务人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如乙方(上述标的公司原股东)依据本协议的约定需进行补偿的,乙方须优先以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甲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所获股份不足以全额补偿的,差额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在目标公司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计算应补偿的金额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方式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股份对甲方实施补偿;甲方应将取得的该等补偿股份予以注销,或按照甲方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所持甲方股份占甲方股份总数(扣除乙方所持甲方股份数)的比例赠与给乙方之外的甲方其他股东。如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补偿,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在需现金
补偿时,尚有未向乙方支付完毕的现金对价,则先行冲抵所需支付现金对价的金额。乙方补偿金额以乙方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为限(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且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退回;若目标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则超出部分可累计计入下一年度承诺净利润考核。乙方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的计算方式为:乙方各自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乙方合计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且乙方各自对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如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则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补偿。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当年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补偿期间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作价-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
厉达、厉冉、王茜、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赛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份 限售 承诺 (2)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 2、如该等股票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有所增加,则增加的股票亦计入本次锁定股票的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3、对于本人/本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前已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的其他承诺,本人/本公司自愿继续遵守该等承诺。4、对于本次所锁定的股票,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

备注:“股份限售承诺(1)”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合肥雄鹰、南京三埃、武汉博晟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时做所承诺;“股份限售承诺(2)”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厦门积硕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时做所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相关承诺,不存在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型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9月4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4,661,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7%;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1,955,1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9%。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11名、法人股东3名。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1鹿拥军2,941,7222,941,7222,941,722
2段启掌1,351,3211,351,3211,351,321
3科迪投资779,607779,607779,607
4周超飞51,97351,97351,973
5汪小华51,97251,97251,972
6郭银玲10,39410,39410,394
7朱恒书10,39410,39410,394
8贺小明4,388,4404,388,4404,388,440
9胡杰1,755,3751,755,3751,755,375
10武水咨询2,633,0622,633,0623,062
11袁延强12,451,95912,451,95912,451,959
12陈松萍8,301,3068,301,3068,301,306
13厉达120,484,06350,076,6700
14赛摩电气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9,857,6129,857,6129,857,612
合计165,069,20094,661,80741,955,137

备注:①厉达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持有首发后限售股数量为58,585,418股,高管锁定股数量为61,898,645股。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50,076,670股解除限售后,将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锁定。②武水咨询持有首发后限售股数量为2,633,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截至本公告日,武水咨询已累计质押上述股份数量2,630,000股,武水咨询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062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已质押的2,630,000股股份在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股本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45,316,98045.52%-44,585,137200,731,84337.25%
其中:高管锁定股138,443,64525.69%+50,076,670188,520,31534.98%
首发后限售股106,873,33519.83%-94,661,80712,211,5282.2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93,556,35554.48%+44,585,137338,141,49262.75%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293,556,35554.48%+44,585,137338,141,49262.75%
三、股份总数538,873,335100.00%0538,873,335100.00%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光大证券认为:

1、赛摩电气2016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上述赛摩电气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时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3、赛摩电气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光大证券对赛摩电气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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